中美双方就解决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问题而发表的联合公报,指导中美关系的三个根本性文件之一。1982年8月17日发表。中美正式建交后,美国重新调整对台关系,于1979年4月制定《与台湾关系法》。该法违反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试图使美台间的非官方机构成为变相的外交机构,并声称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中国政府立即对此提出强烈抗议,此后多次与美国就售台武器问题进行交涉。里根就任总统后,经过近十个月的谈判,中美双方终于在1982年8月17日达成协议。双方发表的联合公报重申了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所确立的各项根本原则,中国政府重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美国政府重申“无意干涉中国内政,也无意执行‘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政策”,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并承诺: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逐步减少对台湾的武器出售;经过一段时间最后解决这个问题。同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指出:根据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美国本应完全停止向台湾出售武器,由于考虑到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中国政府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同意分步骤予以解决;美国承诺经过一段时间最后解决售台武器问题,其含义当然是指美国售台武器经过一段时间必须完全停止;中国在公报中提及关于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是为了进一步表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诚意,在这个纯属中国内政的问题上,不容许有任何曲解或外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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