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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与西南太平洋岛国-嬗变与转型·国家现代化建设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13日 阅读:180 评论:0

1.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变革
当新西兰成为英国殖民地之时,正值澳大利亚自治运动蓬勃发展之际,新西兰移民同样也表现出鲜明的权利意识,致力于争取作为英国人“与生俱来”的民主权利。一时间,“移民宪政协会”、“殖民地改革协会”之类的组织涌现于各地。他们举行集会,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呼吁英国应尊重他们作为英国人而拥有的权利,强烈要求在新西兰确立代议制,建立经选举产生的议会,等等。一些激进分子甚至提出要脱离英国,加入美国,但社会主流观点则是认为,为了社会的稳定,应当进行稳步的宪政改革,以达到实现自治的目的。[1]
英国对待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可谓是一视同仁,因此,对于来自新西兰的呼声也同样给予了重视,将应对澳大利亚社会的做法又如法炮制了一遍。如有所不同的话,那仅是英国的政策更加有效,手法更加娴熟,效果更加明显而已,进而使得新西兰社会显得相当平稳与安宁,利益的实现、体制的改革与社会的变化似乎真是在“不必介意”的氛围中发生与进行着。在19世纪40年代,英国议会多次讨论新西兰问题,许多议员主张应该在新西兰进行宪政改革,于是,代议制被移植到新西兰,澳洲殖民地模式的责任政府在自然而然中应运而生。1846年,英国议会通过“新西兰宪法草案”,规定新西兰分为两个省,即新阿尔斯特省和新芒斯特省;每一个省设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省议会和一个同样是选举产生的省长;设有总督和一个全国议会,总督拥有整个殖民地的行政与立法权,原来的英国殖民当局自然转变为殖民地责任政府。由于担心这种制度一时难以推行,英国政府在1848年宣布五年内暂不执行该法律。
然而,新西兰社会对此多有微词。移民们要求限制总督的权力,建立经选举产生的议会,诸多情形与同时期澳大利亚人所为如出一辙。1852年,英国政府让步,英国议会通过了《新西兰宪法条例》,赋予新西兰以自治权。依据这部“比澳大利亚殖民地宪法更为民主的新西兰宪法”[2],新西兰建立两院制议会,下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上院议员由总督任命;新西兰划分六个省,即奥克兰、惠灵顿、纳尔逊、坎特伯利、奥塔戈和新普利茅斯。[3]1853年,新西兰举行了第一次选举,建立了第一届议会。各级议会的结构和规则就是英国议会的翻版。
虽然,新西兰社会处处仿效澳大利亚,移植来自澳大利亚的种种制度与体制,然而,新西兰人则视自己所获得的发展与变化是英王的“恩赐”与英国的“礼物”,并因此而更加感激和赞美英国。反之,在澳大利亚人面前,新西兰人显得相当的心高气傲。许多自认为出身高贵的新西兰人瞧不起有着“罪犯烙印”的澳大利亚人,以为自己才是英国人当中的精华,显示出一副佼佼者的架势。它拒绝加入澳大利亚联邦的做法着实使英国觉得遗憾,令澳大利亚感到气恼,澳新关系一度低落,并相互抱怨和贬损。
其实,早在澳大利亚联邦成立前,尽管此时新西兰社会上还不时传出抱怨澳大利亚人的行为有损母国利益和情感的声音,但类似澳洲社会变化的情形也在新西兰出现并发展着,英国自然明白新西兰势必步澳洲后尘。1907年9月,英国政府宣布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和南非为“自治领”,新西兰因此而具备了主权国家的属性,原殖民地责任政府自然转型为新西兰政府。对此,新西兰反应冷淡,依旧保持着原有的国家制度和法律构架。一位议员在议会的发言体现出此时的绝大多数新西兰人不仅仍忠实于英国,而且对澳大利亚并无多少好感或善意:“新西兰应当是一个新西兰人的国家,在大不列颠的翼护下,我们不需要向别的国家或殖民地寻求保护……在这里,我们是一个伟大国家的先驱,具有光荣的历史……有我们自己的国家身份……我们自己应该作为一种人民,并且为新西兰人维护这个国家。”[4]
长期以来,尤其是进入20世纪,经过不断的移植与改进,新西兰的政治制度逐渐形成与完善。同澳大利亚一样,这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英王以新西兰国王的身份充当新西兰国家元首,由其任命的总督代为行使职权。任期五年的总督与英国君主相仿,“统而不治”,没有多少实际权力,不能否决政府的决定。总督任命在议会大选中获胜的政党领袖组织政府,国家的大政方针由总理、内阁和议会决策。议会是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在操作形式与运行程序等方面则处处模仿英国议会,惟妙惟肖。它原先也分为两院,但上院从1950年起就悄无声息地不复存在了。其原因一是各地方议会早已实行一院制,并运作自如,行之有效;二是这个国家太小了,各种事务又相对简单,无须上院的存在,因此,新西兰议会改为了一院制议会。这无疑是新西兰人对舶来品进行的本土化改造之举。
中央政府是指由总督和政府部长组成的行政委员会,是法定的中央行政机构,但政府大权实际上掌握在由总理和主要部长组成的内阁手中。政府由议会中获胜的多数党赞成,总理由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组织内阁,负责管理政府各部工作。政府部长由总理在多数党的议员中提名,由总督任命。内阁是政府的核心机构,由各大部的部长组成。在新西兰并非是有多少部就有多少部长,总理和主要部长往往兼任几个部的部长。政府各部的主管官员同内阁共进退,只有主管官员下属的文官是政府内不随政府更迭而进退的官员。这些文官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功底,对于保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政策的连续性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新西兰实行地方自治原则,地方政府即是地方自治机构。新西兰全国现有12个大区和3个单一辖区。每个大区都由大区议会管理。1992年,这些大区又分为74个地区政权、154个社区委员会和6个专门政权机构。74个地方政权中有15个市议会、58个区议会和1个县议会。地方政府基本上独立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上服从议会。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地方政府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有重要作用。地方政府所需经费的来源一是中央政府拨款,二是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对土地财产征收的地方税。总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贴近民众,直接处理一些与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事务。
约翰·根室在《澳新内幕》中写道:“从澳大利亚到新西兰去,有如从一个国际都市到内地一样,而旅游者很快就会明白,原来澳大利亚是五花八门的欧洲文化的一个大熔炉,而新西兰,除了那优美的毛利文化外,几乎纯粹是英国式的——当然,这个品种并不坏,但显得太单纯了。”[5]的确,20世纪以来,英国早已不将新西兰当做自己的殖民地,新西兰民族的存在也本是不争的事实,新西兰人的举止言谈也自然地显示出他们是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公民,但同美利坚民族相比较,如果说澳大利亚民族特点的彰显已大为逊色的话,那么,新西兰民族就更显得不鲜明。其原因在于历史的沿革——直接而单一地从英国移植新西兰社会所需要的一切,而其中许多却又是经过澳大利亚本土化的舶来品。这使新西兰显得几近亦步亦趋地跟随澳大利亚,一切都显得相当平和。一位新西兰主教的话或许是形象的描述:“我们的问题全部可以用水彩来描绘,不像别的国家那样要用更强烈的色彩来描绘。”[6]然而,在新西兰,舶来品没有被简单地克隆为复制品,而是经本土化改进而自然而然地具有了新西兰色彩,顺理成章地为新西兰社会所拥有。这其中充满革新与创新。
地方自治原则是英国的社会政治传统之一,显示出英国的民主与自由。19世纪中期建立的澳洲各殖民地责任政府是这种原则的澳洲化产物,自然、合理并有效。《新西兰宪法条例》在1852年颁布实施后,这种原则立刻在新西兰社会政治中显现了出来,并有过之而无不及,即省级地方政府的大有作为令中央政府的殖民地当局相形见绌。到1853年底,洋溢着英国议会风格的各省议会“已很认真地掌握着各自的职责。但是……直至1854年5月为止,这个全国议会还没有举行会议”[7]。在坎特伯雷省,当时修建的省议会大厦至今都是新西兰最漂亮的公共建筑之一。各省议会取代全国议会,掌管了许多本应由全国议会承担的职责与事务。拥有负责经济发展和组织移民两大职能的地方政府与殖民地中央政府争权夺利,矛盾重重;在地方政府之间更是纠纷不断,相互掣肘。在全国议会中,形成了一个主张维护与声张地方权力的强大派系,新西兰政坛上的“地方政治”坐大现象明显。
“地方政治”造成了新西兰政坛与社会的诸多乱象。富裕的省份因事关既得利益而竭力反对中央政府在财政等方面行使权力,主张加强各省自主权,被称为“行省主义”;相对贫穷的省份则要求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对资源与财富进行再分配,被称为“中央主义”。但是,如果中央政府未能满足“中央主义”的要求,它们势必即刻与中央政府反目。围绕土地政策、财政补贴等问题,“行省主义”与“中央主义”针锋相对,唇枪舌剑,而国家的全局利益却少有被问津。当时人写道:“参加(国家)议会的议员们似乎不是国家的议员,他们就像是一个省的代表……而每届殖民地政府甚至也不是因为其基本政策而上台下台——那样也许是很好的,但现在他们提出的问题是——你打算让我们把什么东西带回我们自己的省里去?因此,就有种种勾当、相互利用和政治腐败。”[8]50年代后期,出于省内纠纷及利益平衡,在南岛和北岛分别又划分出索思兰省、韦斯特兰省与霍克湾省、马尔巴勒省。
60年代,围绕军费和作战等问题,毛利人战争使“地方政治”的弊端凸显了出来。1860年,英国政府再度任命H.G.格雷爵士[9]出任新西兰总督,期望这位熟悉新西兰社会事务的殖民官员能够改变新西兰的这般政治格局。格雷上任后一再强调中央政府在这场战争中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并为强化中央政府而多次改组政府。他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迁都,将首都从北岛北部的奥克兰迁移到北岛南部的惠灵顿,使中央政府在地理位置上居于国家的中心。在交通与通讯并不发达的情况下,此举既促进中央政府与各省的联系,又使这种联系可呈平衡状态,并可进而导致中央政府处于主导地位。
进入70年代,新西兰经济愈加不景气,尤其是1873年欧洲经济危机使新西兰的农牧业受到沉重打击。这不仅使各省的政府财政收入程度不同地大幅减少,而且沉重的外债也使它们苦不堪言,就连以往财大气粗的奥塔戈省也因无力抗拒危机和承担债务而叫苦连天,于是,它们不得不向中央政府求助。也因如此,它们与中央政府争权夺利的动机逐渐消失,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的能力也每况愈下。而与之相反的是中央政府的作用与地位不断提升。中央政府针对社会经济所采取的财政扩张与长效性干预的政策在有效提高新西兰经济抵御经济危机的同时,也使中央政府顺理成章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出主导作用,各省对中央政府的依附与依赖也因此而成为定局。毛利人战争后,中央政府掌握了很多土地及资源,这更加增强并巩固了中央政府的实力。中央政府在经济领域中地位的提高与作用的增强使新西兰政治的变革成为必要与必须。
作为新西兰社会上的一位活跃的政治人物,J.沃格尔的作用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他原本是“地方政治”的积极主张者,但“地方政治”的弊端使他又成为反对“地方政治”的急先锋,坚决主张撤销行省建制。在他力主推行的大兴公共事业工程中,中央政府总揽了建设与生产中的各个环节,如交通通讯等大型工程的建设、新西兰内部市场的沟通及新西兰与海外市场的联系等。再有,通过他的积极努力,中央政府在引进移民等事务中愈加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凡此种种,中央政府在权力集中的过程中频频得手,而各省政府则相形见绌。1874年,就在北岛废除行省建制之举,沃格尔成功地赢得议会的支持;1875年,议会通过决议,废除了所有的行省;1876年,新西兰被划分为63个县,原省政府掌管的权力被下放与分散到各县的市政管理机构。[10]
在行省制度废除后,“地方政治”仍以联盟或机构的形式残存在议会,一些下院议员的言行依旧带有“地方政治”的色彩。坎特伯雷省原是“行省主义”兴盛的地方,而现在,沃格尔则自然屡屡遭遇来自坎特伯雷议员们的攻击与非难。1884年,沃格尔等人采用安置坎特伯雷政敌营垒中的两员大将进入政府部门任职的办法,才化解了一次政治危机。[11]直到80年代以后,这股政治势力才逐渐消散。
当新西兰中央政府在与行省势力抗衡并逐渐占据优势时,英国社会中的政治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如“文官考试制度”等。英国的成果很快在新西兰也得到了应用,使得新西兰政府的办事效率与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在行省撤销后,中央政府的当务之急之一是为整个殖民地建立起统一的教育制度。1877年,《教育法》的颁布和教育部的组建使“普通的、义务的和公费的”初等教育制度得以建立。[12]在19世纪70年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公费教育制度实属一种大胆的尝试。此后,诸如土地部等政府机构相继成立。在这些政府机构中,集中了一批专业能力颇强的官员,政府的管理水平由此大为提高。1876年,新西兰政府的雇员为5500人。[13]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机构也相应建立,如依据1877年的《教育法》,各地建立了地方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具体事务。[14]与中央政府机构一样,地方政府机构的改革、改组与调整一直在进行中,是新西兰社会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内容之一。
总而言之,“地方政治”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废除行省制度是在结合新西兰社会实际的过程中,对移植英澳政治制度和地方自治传统进行改进的举措。“与新世界中的其他社会相比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新西兰的发展中扮演了更加重大的角色,然而,不同于美国和澳大利亚,在人口不多的新西兰无须支持‘州’政府体制。”[15]这一系列改革与改进顺应了新西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19世纪后半期,澳大利亚各殖民地的联合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与澳大利亚人相同,新西兰人对扩大自治与争取权利也颇有热情,因此,他们对澳大利亚的联邦运动相当关注。1880年创刊的《悉尼公报》被公认为是“代表澳大利亚精神的东西”,“澳大利亚是澳大利亚人的澳大利亚”的口号就出自该刊物。它不仅在澳大利亚发行家喻户晓,而且在新西兰也拥有大量读者,“你无论在哪里都能见到它,在所有的俱乐部和旅馆的桌子上,不但在新南威尔士,而且在所有殖民地,包括塔斯马尼亚和新西兰。如果你走进乡下人的茅舍,十之八九你可以看到最近的一期。”[16]此时英国是出于对帝国稳定的考虑,认为未来可能成立的“澳大利亚联邦”是建立在澳大利亚各殖民地与母国之间永恒的联盟基础上的,因此,英国公众对此报以赞同、宽容和支持。在英国人眼里,澳新同为“南方大陆”,都是英国本土的延伸部分,因而,它也指望新西兰能加入到这个联邦之中,并采取了诸多积极行动。然而,新西兰社会对联邦问题只有兴趣,而无行动。
1890年2月,澳大利亚的“联邦会议”在墨尔本举行,联邦运动进入到“动手阶段”。与大多数澳洲殖民地一样,新西兰派出了两位代表出席该会议。在后来一波三折的联邦宪法制定过程中,新西兰也是制宪者之一,人们有理由认为未来的澳大利亚联邦是包括新西兰的“七姐妹殖民地”的联合。然而,结果却是新西兰民众因高傲而不愿与澳大利亚人为伍,导致新西兰当局加入澳大利亚联邦的举措搁浅。[17]1900年7月,在《澳大利亚宪法》送交英国议会通过期间,英国殖民大臣J.张伯伦为此再三进行斡旋与调解,但无济于事。[18]
尽管如此,在20世纪初,世人同样认为:在实质上,与澳大利亚一样,新西兰同样是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虽然,它在观念与形式上仍习以为常地保持着英属殖民地的状态,自治领身份的获得仍未触动这种状态的变化。而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首先是虽然澳新两地民众的国家意识与建国诉求愈加明朗,但他们之间的交往在多方面尚处合作、互利和互通状态,如在经济、政治、防御等,而未曾上升到对联合的追求。换言之,澳新之间的认同不是澳洲社会中的民族认同,而是共同对英吉利民族的认同,也就是说,它们之间的情感关系是一种“表兄弟”关系。其次,对于英国,新西兰社会中的“母国情结”明显比澳大利亚社会浓厚,因而,绝大多数新西兰人无意与英国脱离而独立,所以,当澳大利亚人还在喋喋不休地解释成立联邦并非是与英国分离时,新西兰人则已本能地排斥了这种国体。这从新西兰的正式国名上也可看出一斑,即100多年来,一直使用殖民时代沿用下来的名称“新西兰”(New Zealand),而不像世界上许多国家那样,在国名中注明国体,如“共和国”、“联邦”、“王国”等。
1923年,英国给予自治领可自主与别国签订条约的权力,这表明它们已拥有独立自主的外交权力。但新西兰依然淡然对待这种权力,执意表示英国所签订的条约对新西兰有着同等效力,以此显示与英国的特殊关系。1926年的《贝尔福报告》宣告英联邦成立,明示英国与自治领“在内政与外交事务方面并不相互从属”,而新西兰仍然不想脱离英国。1931年,英国议会颁布《威斯敏斯特法案》,宣布英国不再对各自治领拥有主权。但因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坚持,英国又规定对这条法令的实施是可选择的,并在该法令中规定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可不必接受这种权利。1947年,新西兰议会方才追认了《威斯敏斯特法案》,勉强接受了自主独立的现实。
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新西兰以嬗变的形式,逐渐完成了从殖民地到民族国家的转型。从其政体上看,与澳大利亚如出一辙,即为君主立宪制,英王以新西兰国王的身份充当新西兰国家元首;英王任命总督代为行使职权,他(她)与澳大利亚的总督一样,在新西兰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统而不治,国家的大权主要在总理、内阁和立法机构掌控。在澳大利亚,这种政治格局的形成还多少经历过一些波折和冲突;而在新西兰,它则是在顺理成章中自然确立。
在法律制度上,新西兰与英国一样,没有成文宪法,宪法实践是基于议会通过的法律、英国的判例以及普遍接受的传统,如英国的1215年《自由大宪章》和1689年《权利法案》至今仍在新西兰具有法律效力。1986年,新西兰颁布《宪法法》是新西兰成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它融合现行的法律与法规,明确划分了立法、执法及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关系与权限。
如果说澳大利亚民族国家的生成过程显现于既自然形成又相互衔接的社会运动的话,那么,新西兰民族国家的生成过程则表现为相伴于新西兰社会的发展与健全,新西兰人以自己的方式与自然的形式,提出了同时期澳大利亚人伸张的权利与诉求;然后,在接受英国“赠与”的自主独立时,新西兰又表现得如同“一个执意不愿离家独立生活的孩子”,在“家长”的一再劝导下姗姗走出家门。与澳大利亚社会渐进发展的趋势相同,新西兰也在走向自主与独立,但新西兰人对待这一趋势的看法比澳大利亚人更模糊,屡屡明确地表示无意与英国分离,甚至一再表示自己仍是英国的海外延伸部分,至少是再版英国社会。而对于新西兰,英国则是履行既定政策,将应对与处置澳大利亚事务的做法驾轻就熟地再度操作一遍,明确地视其为具有独立国家实质的自治领而非殖民地,不再认为它是英国的一部分。
2.社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的形成
19世纪中期,作为英属殖民地,加之澳大利亚的样板作用,新西兰社会的政治制度得以通过移植与借鉴而顺理成章地建立,并运行稳定而自如。在这套政治制度中,主要以地区为特征的利益集团政治不断发生着分化、组合、冲突及磨合,各派别习惯地套用英国政坛上的党派称呼,给自己或对方贴上各种标签,如“辉格党”、“托利党”、“激进党”、“自由党”等。与英国有所不同,由于新西兰人崇尚自由主义,因此,“保守”一词在这里多有贬义,“保守党”自然成为贴在对手身上的政治标签。这样的局面看似较为混乱,但这则是具有新西兰属性的社会政治与政党政治的孕育阶段。
自19世纪70年代以来,尤其是80年代以后,虽然新西兰人一直认为自己是英国的臣民,新西兰的社会政治也充满英国的气息,但是,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社会自治的不断提高使社会政治的本土化愈加明显。在越来越多的场合,提及新西兰,人们更多地是使用“国家”(nation)一词,而非“殖民地”(colony),一种不同于殖民地社会政治的政治生态与政治文化正在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中产生,初显端倪。其显著的变化首先是随着选举权的不断扩大,以民众为主体的社会参政热情愈加高涨。在奥塔戈省,从1879年到1887年,参加议会投票选举的数量比例从48%上升到85%。[19]
随着新西兰社会的发展,各地之间的交往逐渐增多,原本各自为政的地区利益渐渐被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所取代,早期殖民时代利益集团政治自然逐步让位于以新西兰为主体并具有国家实质的社会政治。在19世纪后期,诸多引起社会关注和参与的社会政治问题使当时新西兰社会政治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泛。正因公众政治参与性与社会利益趋同性的逐步提高,体现新西兰政治现代化属性特征与发展趋势的政党政治在日益成熟的社会政治中逐渐成形。
工人与工人运动问题是吸引公众注意力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因而也是当时社会政治中的重大内容之一。早在19世纪中期,因受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影响,在新西兰已出现以工联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工人运动,并在社会上有着相当的广泛性和影响力,已远非仅是某地区或若干地区的地方性事务。正因工会的作用及工人的活动,70年代,新西兰参照英国的法律制定了《工会法》。为了对工会的组织与活动加以严格的限制,立法者引入了“防止阴谋活动”的条款。[20]在新西兰社会与政坛上,工人阶级逐渐成为一股“有意识与有组织”的政治力量。在诸如奥塔戈省会达尼丁等工业城市,许多工会是英国工会的分支机构,颇具能量,实力与日俱增。作为一种正在形成并不断上升的势力,以工会为组织的工人阶级早已在新西兰政坛上逐渐崭露头角。以从地区性演进到全国性的发展轨迹,他们的政治诉求、政治活动及政治力量不仅表达与施展于报刊及公共场所,如《地球报》和《奥塔戈工人报》,而且愈加集中于各级议会以及相关的竞选,以至于工人阶级以及工人阶级的问题在议会和议会选举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在1887年选举中,工人领袖们同工厂主和知识分子结成竞选同盟,力主为新西兰工业而实施保护关税政策,以及为解决失业问题而继续兴办公共工程。正是因工人阶级的参与,H.阿特金森爵士以微弱的优势击败了J.巴兰斯,组建起“稻草人政府”。
1890年,旨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一个规模与影响都很大的海运工会发起了海员大罢工,6000多名海员、码头工人及与海运业相关的工人参加。在当时的新西兰,如此规模的运动可称为声势浩大,其影响可谓是轰动一时。充满个人主义意识的罢工领导人提出了相当激进的主张:立即建立“完美的、协调的、繁荣的和公正的工人联邦共和国”。一些领导人甚至雄心勃勃地指望“在这个殖民地(新西兰)和澳大利亚,有可能包括英帝国,建立一个囊括所有劳工组织的联盟……(因为)结成联盟的工会是无敌于天下的”[21]。然而,这次罢工因资方通过另行雇用工人而被瓦解。在罢工的两个月期间,政府不仅偏袒资方,而且处处防止罢工扩大,如在罢工扩大到铁路工人后,政府敦促铁路部门的官员不承认罢工的合法性。[22]此后,这场罢工以失败而告终。
可是,这场罢工失败所导致的结果并非是工人运动的沉寂,而是工人阶级政治意识的提高和运动规模的扩大。“在平等主义的原则下,一群新西兰人依据他们自己理解的工业民主,重新塑造了殖民地社会(指新西兰)。”相同或接近的利益促使各地及各行业的工人之间的往来、联系与合作日趋频繁与密切,工人运动的全社会性已经相当明显。以工会为组织,工人参与社会政治活动的积极性明显提高。除了沿用以罢工和谈判的方式与资方或政府就权利、待遇等问题讨价还价外,他们还主动参与到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工人政党之端倪在隐约中显现。在达尼丁,作为巴兰斯的反对派的一部分,工人领袖们组织了工党,并有五位成员于1890年进入了议会。[23]虽然这个地区性的工党还不同于日后成立的新西兰工党,但是,它的出现显示出新西兰政治的变化,工联主义、劳工问题与工人运动已是新西兰社会政治中无法回避并愈加重要的内容之一。1891年,巴兰斯出任总理,他以在任期间推行社会改革而著名,而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劳工问题。1894年,议会修改了《工会法》,删除了“防止阴谋活动”等威胁性条款,使工人得以较为自由地组织工会及参与工会活动。
妇女的权利问题则是又一个在新西兰国家政治中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问题。新西兰的社会改革与政治创新的内涵是坚持社会公平与公正,至少是在白人社会中。而其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切身利益的保障则将这些内容淋漓尽致地表现了出来。19世纪70—80年代,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歧视妇女的现象司空见惯,英国的女权运动也仅是尚处萌芽状态的初级阶段,而在新西兰,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开始要求平等的社会地位,并且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功。1884年,新西兰法律允许已婚妇女拥有财产;80年代,中产阶级家庭的女孩开始进入中学和大学接受教育;1898年的《离婚法》对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进一步提供了保障。
1867年,议会通过了《市政管理法》,规定尼尔森和奥塔戈等省份的妇女拥有参加地区选举的选举权。[24]虽然这仅仅是一个开端,但为开创给予妇女选举权的先河之举。此后,妇女的选举权与参政范围逐步扩大,与此同时,各争取妇女选举权的妇女团体在全国范围内奔走,呼吁所有新西兰妇女应拥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妇女基督教禁酒协会”是一批中产阶级妇女在1885年组建的民间组织,其本意是旨在希望通过立法来禁止生产和销售含酒精饮料。虽然其禁酒的努力不成,但它的活动则起到了动员妇女走出家庭,关心政治和社会。1887年,在该协会的“公民权与立法部”全国负责人凯瑟琳·谢泼德的领导下,新西兰妇女发动起了以争取平等公民权利为内容的政治活动。针对议会,她们举行大规模的请愿活动,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社会舆论动员,一场旨在为妇女争取参加国家选举权利的运动方兴未艾。[25]
80年代以来,妇女选举权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政治中的重要内容,也自然成为议会中的热门议题,议会内外的口诛笔伐与唇枪舌剑此起彼伏,愈演愈烈。不少议员认为,鉴于妇女的家庭角色,反对拥有参加国家选举的选举权,强调妇女“不适合公共生活”。议员W.格斯鲍尼的言论引起许多议员的附和:“妇女的议会是她的家庭!”他进一步解释:在家庭范围内,妇女可享受到“和平、秩序和良好的政府”;而妇女获得选举权则存在社会秩序被扰乱的危险。还有一些议员的言论更为危言耸听:妇女参政会使政治生活色情化。议员W.佩尔认为:议会中的女性议员会使“一些体面的绅士神魂颠倒”[26]
1887年,政府提出新的关于扩大选举权的议案,其中有希望妇女能像男子一样得到选举权,并使妇女也有资格当选议员的内容。但该议案在议会遭遇否决。[27]这却激发起争取妇女选举权运动的高潮。1891年,出现了一场争取与支持妇女获得选举权的请愿活动,有1万多人在递交议会的请愿书上签名;1892年,请愿活动再度兴起,有2万人签名;1893年,又一轮的请愿活动在签名数量上达到3万人。[28]就运动的动态而论,出现了争取妇女选举权运动与工人运动交织与呼应的状态。在这一系列全国范围内的请愿活动中,总共大约有不到25%的白人妇女参加了签名,而在人口相对集中的达尼丁,则有50%的妇女签名。“熟练工人家庭中女性受教育比例的提高与城市工人阶级当中政治责任感的扩展,营造出一种强烈支持扩大妇女政治权利的社会氛围。”[29]
经过一系列不懈的努力、广泛的论证、激烈的辩论和复杂的程序,1893年9月19日,新西兰议会通过的《选举法》,给予包括毛利妇女在内的新西兰妇女选举权是其中诸多扩大选举权新条款中最引人瞩目的内容。[30]新西兰妇女终于获得了选举权利,新西兰因此而成为世界第一个将选举权普及到女性的国家。1919年,新西兰妇女又争取到当选议会议员候选人的权利。妇女的参政很快对新西兰政治产生了影响。在当年的选举中,R.J.塞登获胜,而计票统计显示他获得了大量的妇女选票。[31]在以后的几年中,多种维护妇女权利与权益的法律相继出台,而新西兰社会不仅没有出现丝毫混乱现象,反而因妇女的积极参与国家政治与社会活动而更加稳定与健全。
1896年,谢泼德又组建了新西兰“全国妇女委员会”,致力于争取进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保障妇女福利的社会改革。该组织为妇女的权益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并因此成为在新西兰社会上颇有影响的压力集团。19世纪90年代,新西兰法律允许女性进入医疗和法律领域工作,从此,越来越多的职业逐渐对女性开放。到1921年,在新西兰的所有就业人员中,妇女的比率是24%。[32]新西兰在这方面的创新为世界首例,后来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的榜样。
新西兰妇女运动之所以能够引领世界妇女运动的潮流,则是由新西兰社会所决定的。首先,在早期殖民地社会里,人口稀少所导致的劳动力缺乏一直是令人挠头的问题,因此,作为新西兰劳动力队伍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移民中的妇女不仅身负着生育重担,而且还承担着繁重的体力劳动,较欧洲妇女更早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与社会活动中。在当时的乡村生活中,如果没有女子的参与或协助,仅凭男子的单独努力则是难以维持的。一些移民手册提醒未婚的男性移民,花一点时间寻找妻子是他们开始乡村定居的首要事务。因此,社会职能的突显使新西兰女性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地位自然上升。其次,在早期殖民地社会里,男女比例不平衡,最初为3∶2,但后来则因男性移民的增多而使性别不平衡现象加重。为此,政府采取了诸多措施,但收效缓慢。1871—1880年,进入新西兰的男性移民为7.8万多人,女性为5.8万多人;1891年,男女比例为100∶88;1936年才达到100∶97。[33]这样的社会现实使得社会对妇女的重视程度相对较高。
几乎与澳大利亚的排华运动在内容上相同,在时间上同步,在新西兰社会上也出现了排华运动,并逐渐成为社会政治中的一大问题与议题。1865年,为增加劳动力,奥塔戈当局和雇主主动引进华人矿工,但随之因华工的竞争力较强和生活习惯迥异而自下而上地招惹来当地社会对华工的敌视与反感,要求限制与排斥华工的呼声鹊起。接着,与澳大利亚的排华运动相同,当局转而顺应社会呼声,相继颁布涉及排华的法令和法律。诸多积极主张保护工人和妇女权利的政治家则成为反对华工的急先锋,如政府在1881年颁布的《反中国人法》的始作俑者就是以力主劳工改革与维护妇女权利而著名的W.P.瑞伍斯。[34]他的有关言论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如:中国移民“肮脏、卑贱、麻木,是社会责任的逃避者,威胁着社会健康”;新西兰要想“在文明世界中保持前列位置”,就必须“清除地上的浮渣”等等。[35]就在1893年给予妇女以选举权的《选举法》中,以中国移民为主体的“外国人”被明文排斥于选举权之外。
排华运动又进而引起了新西兰人对新西兰的疆界和在世界上的地位等问题的注意,这一系列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政治问题。作为社会政治的主要内容之一,19世纪后半期的新西兰政治家们大多是从帝国的角度来阐释与论证新西兰在南太平洋上的角色与利益,因此,声张新西兰在这一区域的作用既宣示了新西兰对母国的忠诚,又维护了新西兰的利益。在这种意识驱动下,作为政府行为,诸如G.格雷等“伟大的国家建设者们”更视自己是“帝国的建设者”,认为新西兰势必扮演“太平洋的未来女王”的角色,新西兰人将自己在这一区域的扩张行动视为英帝国的扩张。1883年,格雷在新西兰议会提出一个内容为应使新西兰能够在太平洋诸岛“采取步骤,以确立它的统治”,防止“任何外国强国占领这些岛屿”的法案。但因总督作梗,该法案未被英国政府批准。[36]
而那些先后担任过新西兰政府总理的政治家们则个个充满扩张的豪情壮志。J.沃格尔力主将斐济纳入新西兰版图;R.斯托特则主张兼并萨摩亚;R.J.塞登更是将在太平洋区域的扩张当做自己应承担的“帝国使命”,并因此而被人们认为是“英帝国内最为积极主张帝国扩张的鼓动者之一”[37]……他们“都积极地向英国政府提出建议。但是,英国的大臣们普遍地不愿意承担新的责任,而宁愿同其他强国达成协议,和平地瓜分太平洋群岛的领土”[38]。于是,不顾母国的淡漠或劝阻,新西兰人自行采取了行动。1886年,新西兰兼并了克马德克群岛。1890年,新西兰宣布管理库克群岛,两年后,这里成为英国的保护领地。1900年,新西兰议会通过决议,宣称新西兰的边界应扩展到囊括库克群岛、纽埃、阿瓦鲁阿、布加布加和汤加莱瓦。1901年,新西兰宣布兼并库克群岛。[39]
新西兰的社会政治变化与发展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达到一定程度后而呈现出形式与内容上的转变,具有新西兰社会共性的公众政治逐渐取代了以往受利益集体影响的地方主义政治。于是,到19世纪90年代,以议会为舞台,具有全国属性并显现社会政治的政党组织相继出现,规模与影响也越来越大,新西兰的政党政治逐渐拉开了帷幕。1891年1月,自由党人巴兰斯出任总理,组建政府,作为议会党派的自由党[40]业已形成。他就此说道:“这在下院历史上是第一次,一个牢固和团结的自由党是由清晰明确的党的路线所组成。”他还就这一变化阐释道:在新的议会中,自由党议员“要做的是为了党的利益而放弃个人野心,并且作为一个党要为了作为整体国家的幸福和利益而工作”[41]。1893年,他死于海难,自由党人塞登继任总理一职直到1906年。从1891年到1912年,尽管自由党内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政治主张,但组织上的“牢固和团结”使它始终在竞选与施政中保持着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因而得以以坚实的多数获胜,连续执政21多年,令其他派别望尘莫及。
“新政党既带来了新的思想,又把许多新人物带进了新西兰议会,他们代表普通人,而不是代表那些早期在新西兰发迹起来的、每每具有优雅的英国生活背景的人。”[42]自由党标榜的执政理念是“推进社会和不加区别的所有阶级的一般利益,反对贵族集团的特权”[43]。自由党人处处表白自己不是为特定的阶级,而是为所有新西兰人谋取利益,强调自己的全民属性。早期新西兰政治中受利益集团影响的地方主义特征正在消退,取而代之的则是广泛而多样的全社会性。因此,这被认为是新西兰政党政治的开端。
19世纪末,尽管工业化已有长足发展,但农牧业经济在新西兰的产业结构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土地问题及土地政策依然为新西兰社会里最为关注的问题。自由党政府兑现大选时的诺言,针对大片闲置的被占土地,制定了《土地和收入评估法》,对“没有利用的土地按值课税或分级课税,也使得拥有未被充分利用的大面积土地变成无利可图”[44]。此举的意图是通过征税手段,迫使大土地拥有者出售其部分土地。[45]接着,围绕土地的拥有与使用,自由党政府接二连三地颁布了有关土地的立法,如1892年的《定居土地法》、1894年的《推进定居法》等等。在新西兰,尤其是在其乡村,这一系列土地立法顺应了因农业技术进步而导致的小型农场发展趋势,以及由此出现的社会政治机构变化,使在国家政治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乡村政治逐步摆脱了长期以来由大地主和大牧场主控制的局面,中小农(牧)场主逐渐成为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力量。
劳工问题是自由党政府社会改革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专门设立了劳动部。1890年的海员罢工促使政府注意到强制性仲裁能为维护权利的工人提供一种比罢工更有效的办法,并可因此得到更好的保护。1894年8月,议会通过了由劳动部部长W.里夫斯动议起草的《工业调解与仲裁法》。依据该法,只要拥有七位工人,即可组织一个工会;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工会可依法与资方就工资及三年雇佣期内的各种条件进行交涉;将全国划分若干地区,分别设置对劳资纠纷进行调解与仲裁的机构;如劳资双方达不成协议,可将纠纷提交中央政府的仲裁法庭。[46]1895年,仲裁法庭处理的第一起劳资纠纷案件给予工会以极大的鼓励,因为法庭在裁决书中引用了“优先照顾工会会员”的条款。“总的说来……雇主们对仲裁法庭是敌视的,而工会会员们对这种法庭则表示同情。”[47]而在仲裁制度发展与健全的同时,工人的罢工与资方的停工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在1905—1908年间,拒不接受调解与仲裁的联合罢工逐步被认定为非法。[48]新西兰的仲裁制度也引起了世界的注意。一位美国观察家撰书对仲裁制度作了热情洋溢的描述,而其书名就是对新西兰的如实描绘——《一个没有罢工的国家》。一位欧洲的社会主义者赞扬新西兰是“社会主义和劳工立法的经典之地”[49]
此外,自由党的施政改革逐渐涉及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政党政治的内容越来越明确地体现出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如妇女选举权问题、福利制度等等。总之,自由党基本上是一个中产阶级的政党,这与中产阶级在新西兰社会中逐渐成为主流阶层的发展轨迹相吻合。
与此同时,在新西兰社会及政坛上,诸多代表不同阶层与利益的党派相继成立与成形。又因自由党的长期执政,使得这些党派的形成与变化与自由党政府的施政政策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1899年,在塔腊那基和北岛地区,一些农场主组织建立了“新西兰农场主联合会”。起初,由于在数量上占优势的中小农场主是自由党政府土地政策与土地改革的受益者,因此,该联合会是自由党的支持者。但自由党的福利政策则越发引起农(牧)场主的不满,认为自由党政府的福利政策都是为城市居民服务的,而他们却成了被福利政策遗忘的人群。虽然该联合会在新西兰政坛上的独立性不强,但不失为其他党派的有力支持者。在1908年大选中,该联合会完全转向支持反对派。此外,鉴于对《工业调解与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满,1902年,若干地区雇主协会联合组建了“新西兰雇主联合会”。雇主们抱怨这些法律是“社会主义的和毁灭性的”,指责自由党政府的劳动部部长是反雇主利益的,强调自由党的工业立法应受该组织的监督,要求在政府的仲裁机构中派驻它的代表。对此,里夫斯解释道:这些立法“通过保护工人来保护公正的雇主”[50]
20世纪初期,各地区及各行业的工会联合趋势趋于明了,而工会与自由党之间在解释劳资权利问题以及处置劳资纠纷等方面的分歧也越来越明显,于是,工会与自由党渐行渐远。为了声张与维护工人的权益以及推动有利于工人利益的社会改革,通过参加竞选来争取议会席位是工会组织的既定政策。在1908年大选中,惠灵顿地区的一位工会领袖W.麦克拉伦成功当选议员;在1911年大选中,有四位工人议员进入议会;在1913年的补缺选举中,又有两位工人代表当选议员。在以后的大选中,这一数目逐步攀升。1916年7月,不同的工会组织联合组建了“新西兰工党”。在国家政治中,这是一个有影响的政治党派;在新西兰议会中,它是自由党强劲的反对党。[51]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20世纪初的新西兰政党政治中,这些党派一直在发生着分化、重组等变化,其实质上的趋同性逐渐明显,而阶级或阶层的利益代表性则趋向淡化。1903年,“农场主联合会”的成员W.梅西组建“政治改革委员会”,以其保守倾向吸引了新西兰社会中保守势力的青睐。1909年,在该委员会的基础上,“新西兰改革党”成立,“使保守派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政党组织”[52]。由于自由党的长期执政导致诸多社会不满,因此,作为在野的反对党的改革党很快吸引来各个阶层人士的关注与支持,如农场(牧)主、中产阶级、城市工人等,连不少自由党人也改换门庭。在其后的大选中,改革党的得票率不断上升,1912年,改革党击败自由党,上台执政。[53]至此,在以议会政治为表现的新西兰政治舞台上,形成了自由党、改革党和工党展开竞争的格局。
除了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促使改革党与自由党在1915—1919年组成联合执政外,改革党长期为执政党。1928年,自由党更名为统一党,并在当年重新赢得了大选。但接踵而至的经济危机令统一党难以招架。于是在1931年,统一党与改革党建立了联合政府,保守色彩明显。它的既定政策是追随英国,认为对英国好的政策对新西兰也一定是好的政策。但是,面对经济危机,联合政府不仅显得束手无策,而且其紧缩政策还殃及了城市工人和中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对联合政府的不满与抱怨不断上升。
这一切加剧了统一党和改革党的分化与重组。1935年,旨在赢得即将进行的大选,为了改变不利处境,支持联合政府的统一党和改革党议员组成临时的联合阵线,即“国民政治协会”,它所支持的政府候选人因此被称为国民党人,新西兰国民党由此而来。然而,在大选中,面对“席卷而来”的工党,国民党已无招架之力,工党以绝对的优势获得执政党地位,首次组建政府。[54]工党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卓有成效,赢得社会好评。在1938年的大选中,工党再次击败大有卷土重来之势的国民党,获得53个议会席位,而后者仅得25个。这次大选被认为是工党在20世纪最成功的大选。[55]此后,工党连续执政14年,直到在1949年大选中败于国民党。至此,在新西兰政治中,国民党与工党轮流执政的两党制格局形成。在2005年9月的大选中,工党获得50个席位,稳居执政党地位;国民党获得48个席位,居新西兰党的位置。
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新西兰的政党政治与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政党政治在属性、功能与结构上相同。新西兰工党标榜自己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主张实行民主社会主义,以及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人人平等。然而,它又处处突显自己的全民性,极力淡化它的工人阶级属性和社会主义目标。在其党纲中,它竭力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早在1927年就放弃了国家控制生产资料、分配和交换的条款,因此,它现在所提倡的“社会主义”实质上是和谐与合作的社会。1973年,工党政府总理N.科克在描述工党的哲学时,只字未提“社会主义”,而是强调要维系家庭的稳定,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位,家庭好了,国家也会好,应该保护和加强家庭单位。我们优先的目的是为了幸福的人民和稳定的家庭。一个国家基本上就是众多家庭的大家庭,世界是众多民族的大家庭。我们国家发展所需要的东西就是一个家庭发展所需要的东西。”在1977年的工党年会上,一位名叫F.奥福林的前工党议员对社会主义的界定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认可:“社会主义包括彻底的、有效的政治民主,充分的公民权,充分的人权,首先是实际上可以达到的最大限度的社会公正。社会主义不限制个体的或个人的自由;相反,它将产生的社会公正对实际和有效地运用政治和社会自由是至关重要的。”[56]
新西兰国民党自称是“自由保守传统的继承者”,把捍卫个人自由的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口号,宣称:“我们捍卫所有新西兰人的自由、财产、进步和安全。”该党的主要政策主张为:在经济上实行自由竞争,鼓励发展私人农牧业和工商业,紧缩国民消费,削减政府开支,提高所得税率;对外加强同美国、澳大利亚的同盟,把这一同盟当做新西兰国家安全的基石。在国民党党纲中,自由的概念得到详细的解释,即每一种法律都会限制自由,但没有法律,自由就不存在。它所阐释的自由包含有民族自由、政治自由、个人自由等若干层面。概括而论,民族自由——在英联邦内部的独立,政治自由——自由选举和秘密投票,个人自由——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方式和时间思考、行动、说话和传播信仰。[57]
新西兰的议会选举始于1879年,是世界上最早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国家之一。在每三年举行一次的大选中,工党与国民党均以争取选票为当务之急。由于新西兰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不大,因此,这两党都必须争取中产阶级的选票,这使它们的政策和主张相差也不大。有人曾如此概括——国民党的立场中稍偏右,政策是减税减福利,挣钱还外债;工党的立场中稍偏左,政策是加税借外债,以此提高福利。这导致富裕阶层往往支持国民党,低收入阶层大都拥护工党,而中产阶级则视国家经济的变化而两边徘徊。因新西兰政治生态的略不同于欧美国家和澳大利亚,执政党的长期执政成为新西兰政党政治的特色,这也自然更有利于国家政治的稳定性和政府政策的连续性。而当某个政党连续执政十余年后,大部分选民会产生厌倦情绪而将选票投给反对党。工党和国民党都曾遭遇过这样的情况。
此外,在新西兰议会中还活跃着诸如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呼吁增加福利金及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新西兰社会信用党;坚决反对资产阶级和帝国主义的新西兰共产党;由新西兰共产党分离出来的,主张通过“一个以工人经济为中心的群众性政治运动”走向社会主义的新西兰社会主义统一党;积极致力于反战、反核运动,主张加强环境保护和维护老年人、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利益的绿党;以知识分子和学生为主体的,主张建立分散的、在公社基础上的合作经济与社会的新西兰价值党;以在新西兰建立一个革命的工人阶级政党为目的,为社会主义、平等和无剥削的国际关系而奋斗的新西兰工人共产主义同盟等十多个大大小小的党派。
3.福利制度的移植与改革
新西兰是名副其实的“高福利发达国家”,建设福利国家是新西兰现代化的一大内容,也是新西兰现代化的特色与水平标志之一。在整个20世纪,它的形成与发展逐渐波及新西兰的千家万户,“从摇篮到坟墓”的理念与现实使“新西兰人的生老病死全给国家包揽了”,其任何变化与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2006年6月,“新西兰广播电台”要求听众列举出20件“塑造当今我们所知的新西兰”的重大事件,投票表决的结果是“福利国家——健康、教育、住房等”名列第三。
19世纪中期,新西兰以机遇与繁荣愈加受到英国及欧洲的注意,并逐渐被青睐,于是,移居此地的移民越来越多。尽管新西兰殖民当局对移民的要求是身强力壮和一技之长,但一些缺乏技能的人以及体弱的病人与残疾人因指望在“新世界”里摆脱困境而跻身于移民潮。来到新西兰后,他们并未得到幸运之神的惠顾,处境艰难,进退不得。而新西兰的慈善事业则是围绕对于这些数量不大的社会弱势群体而生成,人们大都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对他们进行救济和救助,相关的款项与实物起初主要来自私人捐助与捐赠,教会在其中充当了重要角色,教堂被认为是交涉救济事宜的“最佳场所”[58]。这一时期的慈善救济因受资金和物质等因素的影响而不稳定,表现为临时性及非正式性。殖民地当局(尤其是地方当局)对此也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当局采取的主要举措一是修建具有公益性质的公立医院,以便利贫困人员就医;二是颁布保护儿童、救济贫困者及收治精神病患者的法规,其中一些法令几经修正,沿用至20世纪中期;三是提供财政资助,但其数量甚少,如在经济发达与人丁兴旺的坎特布雷,1875—1876年度,用于福利活动的款项为2.87万英镑,而投资港口与铁路建设的费用则分别为24.8万英镑和22.7万英镑。[59]各种慈善救助的受益者主要是儿童(特别是孤儿)和妇女,如在南岛的港口城市达尼丁,70%的被救助对象是儿童。[60]应指出的是,因种族主义作祟,毛利人和亚洲移民往往被排斥于上述慈善救济之外。
19世纪晚期,与澳大利亚的情形大致相同,形成于英国等欧美国家的福利制度也影响到新西兰,被有意识或无意识地接受与仿效。其明显的表现是以往私人或志愿机构进行的慈善救济逐渐转变为国家政府提供的法定福利,因而具有制度性、集体性、普世性与稳定性,而慈善机构及志愿团体逐渐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乃至自然消失。于是,福利国家隐约成为新西兰国家建设的内容之一。
然而,欧美国家是为缓解与消除贫穷与失业而推行福利制度,但新西兰社会富裕,就业率居高,因此,需要这种福利的人数甚少。与欧美国家相比,对于新西兰社会来说,福利制度的建设与推行并不是紧迫的事情,因而未引起社会的多少关注。这与澳大利亚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即在理念上,福利的概念表现为对“国家实验”进行探索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意义更多的是在于为政府的职能建设作研究和示范,以供政府的其他制度化建设作借鉴与示范;在实践上,福利制度的内容主要集中于以法律制度来保护劳工、妇女和儿童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在1891—1901年间,新西兰人口中65岁以上的人数增加了20%,其中许多人生活窘困,因此,老人问题成为一大社会关注问题。[61]1898年,政府以法律形式宣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每位65岁以上、已在新西兰生活了25年,且品行端正,没有前夫或前妻的生活接济,年收入不足34英镑的老人可以每年得到国家发放的18英镑津贴。毛利人被涵盖在该法中,而亚洲移民仍被排斥在外。这不仅是新西兰福利制度建设中的第一个举措,而且也是英语国家中第一份国家养老金,新西兰在发放养老金问题上开创了世界之先例。其数额大致是低收入工人工资的1/3,并随工资波动同步波动。虽然,此举的初衷仅是出于对贫困老人的同情,但它无疑是新西兰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的起点。
19世纪后期以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妇女“走出厨房”,妇女的就业率上升。但这也造成众多劳动妇女无暇照料自己的孩子,不得不以付费的方式,将孩子委托给他人照料,于是,出现了代为照看婴幼童的私人营利机构,它们因粗制滥造和重利忘义而被人们称为“婴儿农场”。而新西兰缺乏劳动力的社会现实使这样的情况较其他国家更有过之。长期以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人口理论”则是“大量的、健康的和种族纯正的人口是道德与经济进步的关键”,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婴儿农场”的照看远不及母亲的养育,抨击之声不绝于耳。1893年,当其他国家还无动于衷时,新西兰的《婴儿生命保护法令》颁布实施,规定2岁以下的儿童应由自家人照看,付费委托他人照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警察负责该法的监督与执行。1896年,该法被修正,儿童年龄限制提升到4岁。1907年,该法再度被修正,儿童年龄限制提升到6岁;警察的监督与执行权力移至教育部。[62]而由此产生的连锁性影响是一系列国家鼓励优生优育政策与举措的相继出台与推行,进而推演到国家对困难母亲、残疾儿童的保护与资助等诸多福利措施的提出与执行。这些做法最直接的效果之一是婴儿成活率呈跳跃式上升。20世纪20年代,在“西方世界”里,新西兰的婴儿成活率居美国之后而列第二位。[63]
总而言之,直到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前,新西兰的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建设在松弛的氛围中慢条斯理地进行。尽管人们明白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的内涵是国家对全体国民的生存与福利承担责任,但新西兰的国情则导致它在内容与表现上还多有以往慈善事业的形式,即关注的仍是社会上显而易见的弱势群体,主要是向处境窘困的老人、儿童和妇女提供生存与生活保障。简言之,对于需要社会帮助的弱势群体,新西兰政府基本完成了对其“从摇篮到坟墓”的人生轨迹中两端的福利保障。这种状况是当时新西兰社会现实所决定的。
1929—1933年世界危机对新西兰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破坏性影响。危机直接造成失业率不断攀升,1933年时,不少地区的失业率达到40%,甚至更高,并居高不下。当失业以及因失业而导致的贫穷突然间成为社会普遍问题,并日益扩大与恶化时,“政府的救济和现有的福利帮助已无能为力……支援团体和慈善援助机构无法应对越来越大的需求。‘混乱无效的国家制度与私人援助’已捉襟见肘”[64]。而失业问题仅是危机所导致的诸多社会问题之一,但这已足以暴露出现行福利制度的缺陷——因受体制缺陷制约,受助群体过于狭小,国家福利的公民权利属性未得到体现与张扬。
危机过后,人们痛定思痛,“在没有人面对失业,以及拥有固定收入的人们享受不断切实上升购买力的30年代,最重要的后果是‘不断蔓延的不安全感’,即复苏经济气候与持续的‘追求保障’”[65]。于是,新西兰福利制度的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工党以恢复国家繁荣与保障个人安全的竞选纲领而在1935年大选中获胜后,提出自己的施政纲要:“唾手可得的安全,体面的家庭日常生活,以及有礼貌的社会。”接着,它本着积极扩大平等的思路,在“非贡献性、普遍的、全面的和适当的”基础上[66],对福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扩大福利制度的实施范围,体现出福利制度中的国家角色与全民属性,享受福利是公民权利的意识愈加鲜明和确定。
1936年的《工业调整与仲裁修正法案》确立了家庭工资的概念——足够维持一对夫妻及三个孩子的家庭费用,并以此标准发放家庭救济金;同年的《救济金修正法案》不仅取消了现有的救济金发放中的限制条件,而且增加了诸多新的发放对象;1938年的《社会保障法》使政府对家庭的支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水平,并依此设立了社会保障部……凡此种种,不胜列举。相关福利制度建设与完善的立法接二连三地颁布实施,政府提供的福利不断增加、扩大与提高,如失业津贴、家庭补助、养老金、义务教育与低廉的高等教育、免费医疗服务、住房抵押救济,等等。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得以健全与完善,政府的作为使新西兰的福利制度已明显不同于传统的慈善事业模式,新西兰也因此而成为一个典型的福利国家。对此,新西兰民众给予了一致好评,“对我而言,《社会保障法》就像是耶稣会会士信奉的信条,递上一把雨伞是真切的拯救,即在人生遭遇困难时给予及时的帮助”[67]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初期,福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与升级。因为战争的需要使政府在国家政治及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得到加强与提高,所以,“从‘战争国家’到‘福利国家’仅是一小步”[68]。除了不断完备战争抚恤等问题的处理外,安置与优抚退役军人成为福利制度建设中的一大内容。这些载誉而归的军人在求学教育、职业培训、住房安置等方面得到了国家给予的大量优待与优惠,这些举措进而也被制度化和机制化。旨在保持社会繁荣与安全,鼓励生育与关注年青一代的成长成为这一时期福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40—60年代期间,相关的社会保障供给不仅有增无减,而且发放范围越来越大。1941年,每一个儿童都可领取家庭救济金,而不限于家中孩子的数量。1946年,家庭收入限制被取消,家庭救济金成为一种用于生儿育女和子女教育的福利供给,国家向每一个从出世到16岁的孩子发放每周16先令的补助金,由其母亲领取。该数额两倍于英国的家庭救济金。[69]在人们的观念中,儿童和青年是社会未来的栋梁,寄希望通过他们来“医治社会的疾病”,而这样的一代人不仅应具有健康的体魄,而且应拥有健康而快乐的心理。[70]
在经历过1929—1933年危机后,提高就业率与保证充分就业是历届政府所致力于的重大事务,将它视做是比救济金更为重要的事情,认为充分的就业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又有效地降低了国家在财政上的福利支出,而且还使新西兰的“福利国家可像澳大利亚那样,保持‘工人的福利国家’的特性”[71]。在以后的几十年间,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劳动权益的意识得到最大程度的放大与张扬,被视为这是既神圣,又理所当然的权利。在新西兰人的意识里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应当充分就业,而且工作岗位应当多于就业人员的数量。“在1968年那个坏年头里,当失业率达到0.7%时,新西兰所有的人都大为震惊。”[72]
福利制度建设的深入与细化是战后新西兰福利国家发展的趋势与内容,对心理关怀的关注与投入即为典型一例。由于社会的发展、繁荣和富裕,在成功地保障了全体国民衣食无忧,并在最大限度上为全民提供了越来越先进的医疗保健后,受英国福利制度的启发与影响,新西兰政府对民众的心理健康问题,特别是对儿童和青年人的心理发育与心理健康给予了持之以恒的关心。其专业化水平的提高也是新西兰福利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福利事业的管理工作逐渐不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现金和物品,而担任福利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的是接受过专业培养的社会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以钱财帮助受助者,更注重的是确保后者的心身健康,由此体现出“福利”的概念“并非仅是支付账单和为受助者提供一片遮在头顶的树叶,而是意味着保持(受助者的)一种良好状态”[73]
新西兰的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所取得的成就是显而易见的,“这个福利国家已经消灭了贫民窟、不必要的疾病、血汗工厂的劳动、垄断和贫苦”[74]。但是,也是自战后以来,尤其是在70年代,出现于西方国家的“福利国家危机”也同样出现在新西兰,何况这样的危机因新西兰福利制度的力度往往大于欧洲国家而表现得更为突出与典型。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建设的初衷本是国家通过提供社会福利,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防止社会的分化,进而推动社会的和谐,但随着福利的提高,人口的增加以及社会的变化,国家因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而不堪重负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在新西兰,以70—80年代的养老金为例,国民党执政时,领取养老金年龄由65岁提早到60岁;1972年,养老金法案通过时,工党政府为其支出的费用是2亿新元;1976年,国民党政府对该法案进行修正,导致养老金上扬,1984年达到25亿新元。[75]在新西兰,50年代至70年代,社会福利开支在GDP中所占的比例从13%上升到23%。[76]新西兰的社会经济与财政收入已经愈加难以承受如此增长,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诸多问题逐渐显露,如通货膨胀。
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公平与均衡本是福利国家所奉行的原则,但因福利制度的结构性及机制性等问题所致,各种福利之间的不平衡现象则愈加突出。这表现为某种福利在整体福利中所占比例过大,或某一社会群体在某一时期享受过多的福利,使得其他社会群体的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养老金是新西兰福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因而一向备受重视,而到70年代时,则出现了社会福利费用的50%被用于仅占总人口比例15%的老人;相比而言,仅有18%被用于占人口24%的妇女、儿童等。[77]为了得到选举上的优势,此时执政的国民党政府将用于医疗费用、失业补贴及单亲家庭津贴的福利支出进行削减,以便勉强维系养老金制度。有学者指出,新西兰人中最幸运的是1920—1945年间出生的那一代人:青年和中年时期——国家进入了福利时代,他们享受着免费教育、免费医疗服务、全面就业等种种福利制度的好处;老年时期——国家的福利制度又开始向养老金方面倾斜,而家庭福利津贴、教育和住房贷款的福利都下降了。这一代人从减税和福利中得到的国家津贴占其收入的1/3。[78]这一切是他们的前辈和晚辈所望尘莫及的。
再有,诸如福利制度在体制上的结构性问题等因素所致,在英国等发达的福利国家出现了保姆式的福利国家,它所提供的“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服务不仅剥夺了人们社会服务消费的选择性和创造性,而且导致了人们对国家的过度依赖,使社会意识中的“资本主义企业精神”逐渐被消磨,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道德危机”[79]。新西兰也未能从中幸免。福利国家中的社会进取心问题一直是社会议题,新西兰人原本对此信心十足。约翰·马歇尔[80]认为:“当一个人在医病和失业问题上得到照顾后,他对损失些银钱或遭受到失败的危险就不那么提心吊胆了。在这个国家里,一个人能够无所畏惧地面对生活。这样他就更加敢于进取,更加敢于尝试。”基思·霍利约克爵士[81]说道:“当我在议会里还是一个青年的时候……担心社会福利可能会束缚人们的进取心。但是,最后我得到的结论是:在新西兰,社会福利并不曾妨害个人的进取心。”[82]然而,现行的福利制度则已造成了一个养尊处优与不思进取的“福利依赖阶层”,而更为棘手的是,这个阶层可依赖现有的福利机制而不断扩大。1989年,以现金方式支出的福利津贴高达119万余新元,而新西兰的总人口数量仅为330万。在这年的81.77亿新元的政府福利纯支出中,除了国家养老金上升到43.14亿新元外,9.87亿新元为失业津贴,单亲家庭津贴为9.62亿新元。而1968年的失业津贴为210万新元,1982年的单亲家庭津贴为2.52亿新元。[83]
为了维系发达的社会福利,新西兰实行了高额所得税,由于起征点较高而不会给大多数人造成什么困难,所以只有为数不多的人需要纳税。其副作用就是如此税收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不愿奋发努力,以谋取高薪。曾任毛利人事务与土地部部长的邓肯·麦金太说道:“社会保险的概念原来是为了要‘铺一层地板’,人们并不会因此变得贫穷。现在,为了要筹款维护地板,我们就不得不在上面盖一个天花板,也就不得不抽重税。而这样人们就不肯更努力工作了。”[84]不少人据此指责福利国家的“特别照顾”滋生了新西兰社会中道德败坏的唯我主义。工作效率低下更是常被人们用来描述与抨击这种副作用。有人举例:如果有人在星期五夜里死去,他的尸体必须搁置到星期一等工人度完了周末休假后才能殡殓。一位中国人就其在新西兰的经历有感而发:“上帝给了这里优异的自然条件,国家又推行高惠福利政策,优哉游哉,岂不快哉,恐怕这就是这个社会慢吞吞的一个原因吧!”[85]
自70年代末以来,为破解与克服“福利国家危机”,当包括英国和澳大利亚等福利国家还在苦思冥想时,新西兰人则已开始以行动来探求解决良策。1984年,新执政的工党推行全面经济政策改革,小心谨慎地将治理“福利国家危机”提上议事日程。工党明确表示新的福利政策将不有悖于“平等、效率和责任”原则,原有的国家福利服务内容也不会改变,但有别于传统的国家大包大揽,“使用者付费”、“市场机制”的理念与方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相关改革的观念与举措之中。
1986年,工党组建“社会政策皇家委员会”,对社会福利状况进行研究调查,旨在使必要的变革与“获得更为公正、人道、持久、有效和经济的社会政策”的目的取得完全一致。[86]在此提及的“有效和经济”成为此轮福利制度改革的关键之处。与其他国家的做法相同或相近,削减福利支出与防止福利支出过快增长是福利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工党在一些开支庞大的福利项目上进行了小幅度的试探性改革。如在医疗服务上,工党建立了地区保健局,用类似企业的管理制度来管理医疗费用的支出,企以防止费用的无度增长;对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加以限制,实行“有保证的退休收入”,并将领取退休金年龄恢复到65岁。
逐渐改变国家在福利制度中的角色是新西兰福利改革的要点。1989年的《公共金融法》和《储备银行法》等法案的相继出台,创立了公共服务管理中的“新西兰模式”,即通过引进市场机制,使国家在服务供应中不再大包大揽,越来越多的原本“免费服务”成为了付费服务,“使用者付费”使新西兰国民由福利的使用者成为了福利的消费者和纳税人。[87]在阵痛、争论、置疑、抨击中,“国家在新西兰的作用正在发生基本变化”,人们对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中公民权概念中的国家包揽与公共拥有意识逐渐褪去。简言之,国家越来越少地向国民供给无偿福利服务,只为“那些显示出真正需要的人提供安全保障网”,就是仅向那些完全没有收入或只有很少收入的人提供社会福利。[88]
新的福利政策逐渐在理念上改变了人人有权享有福利的观念,就国家福利的概念而言,“安全网”替代了“社会保障”。这也被抨击为“‘公民权的标志’被‘贫穷的徽章’取代了”[89]。在1991年底,福利领取者和低收入家庭的每周津贴减少了1/3。就在“国家向后走”的同时,100多年前盛行的非政府救济又重新出现了,这些以实物发放为主的“食品银行”——教会与志愿团体等——在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政府留下的空缺。1994年,大约有365个这样的组织每月提供了4万多份包裹,全年总价值在2500万新元。[90]
80年代末,工党政府选择对教育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引进市场机制,变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为卖主与消费者,或教育资源与产品的关系,实行“使用者付费”,进而开启福利制度的大规模改革。相关改革在学前教育和后义务教育与培训领域展开,反响强烈。虽然对学前教育的改革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成功,但在高等教育方面则引起社会震荡。大学学费大幅度增加和大学奖学金锐减导致学生怨声载道;而校董事会作用的提高及银行的学生贷款制度的建立则使校长们认为大学的自主性和学术的自由性将会因此被削弱。这些抱怨与不满是工党在1990年大选失败的原因之一。[91]
后继的国民党政府在一片抗议声中开始了对诸多社会福利项目的改革。虽然养老金改革因阻力太大而搁浅,但在医疗服务制度方面的改革取得了进展。在前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政府用四个由政府任命专员的地区权力部门代替了原来的地区保健局;这些部门同提供服务的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和志愿服务者机构签订合同,目的是使医疗基金与提供服务分开,把国家与医疗机构分开。此举使得绝大多数医院成为“公共健康企业”的一部分,并有一个受任命的董事局领导。从1992年起,完全免费医疗被终止,病人须为医疗服务支付部分费用。所有津贴领取者和慢性病患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共服务卡,在经审核得到此卡后方才有权享有医疗服务津贴。[92]这些改革举措确实有效地降低了福利开支,改善了预算平衡,但也使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支出增加,生活水平受到实质性影响。
在整个90年代,福利制度改革引起的唇枪舌剑在新西兰社会上此起彼伏,是两党之争的主要内容之一。尽管人们对80年代以前的福利制度与福利国家充满眷念,但在口诛笔伐中,他们也大都理性地认同了新的福利概念。在这过程中,各种改革措施的完善在经多次的或反复的争论、考问、否定、修正、补充,逐渐趋于完备,并在90年代后渐显成效。[93]虽然,新西兰人对已经持续了20多年的福利制度改革尚有种种争议与分歧,但是,他们无不自豪地认为新西兰以“第一”和“最好”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福利制度改革,并为此创造了新的模式,视它为“我们国家的传奇”[94]

[1]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61页。
[2]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03页。
[3]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110-111.
[4]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138页。
[5]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27页。
[6] 同上书,第395页。
[7]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118页。
[8]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68页。
[9] 即Sir Henry George Grey,而在1846年出任英国殖民大臣的是Earl Henry George Grey。
[10]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18.
[11] Ibid,p.119.
[12]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00页。
[13]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70页。
[14]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18.
[15] T.Brooking,Lands for the People,Dunidin,University of Otogo Press,1996,p.8.
[16] G.格林伍德:《澳大利亚政治社会史》,第198页。
[17] 而澳大利亚人的解释则是新西兰以基本成员州的身份参加澳大利亚联邦的要求遭到了澳大利亚的拒绝。
[18] 王宇博:《渐进中的转型——联邦运动与澳大利亚民族国家的形成》,第213页。
[19]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19.
[20]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82页。
[21]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372.
[22]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77页。
[23]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0;T.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78.
[24]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1.
[25] T.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85-86.
[26]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1.
[27]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83页。
[28] T.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86-87.
[29]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2.
[30]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2; T.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87.
[31] T.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88.
[32]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101页。
[33] 同上书,第97—98页。
[34] 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82-84;M.Bassett,The State in New Zealand,1840-1984, Auckland University Press,1998,pp.78-79.
[35]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3.
[36]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349页。
[37]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23.
[38]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349页。
[39]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123-124.
[40] 这一时期的自由党又被称做“自由—工党”。
[41]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76—77页。
[42]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09页。
[43]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78页。
[44]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40页。
[45] M.Bassett,The State in New Zealand,1840-1984,pp.82-84.
[46] M.Bassett,The State in New Zealand,1840-1984, p.89.
[47]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43页。
[48] M.Bassett,The State in New Zealand,1840-1984, p.89.
[49] 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44页;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83页。
[50]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88页;J.B.康德利夫和W.T.G.艾雷:《新西兰简史》,第245页。
[51] M.Bassett,The State in New Zealand,1840-1984, p.145.
[52]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90页。
[53] 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94-95;M.Fairburn & E.Olssen,Class,Gender and the Vote, Dunidin,University of Otago Press,2005,p.144;p.161.
[54] M.Fairburn & E.Olssen,Class,Gender and the Vote, p.145.
[55] Brooking,The History of New Zealand,p.135.
[56] 王章辉:《新西兰》,第109、111页。
[57] 王章辉:《新西兰》,第106—107页。
[58]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395-396.
[59] Ibid,p.397.
[60] Ibid,p.396.
[61]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00.
[62]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01.
[63] Ibid,p.402.
[64] M.McClure,A Civilised Community,A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in New Zealand,1898-1998,Auckland University Press,1998,pp.42-48.
[65]③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07.
[66]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3页。
[67] M.McClure,A Civilised Community,A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in New Zealand,1898-1998,pp.81-82.
[68]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08.
[69] M.McClure,A Civilised Community,A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in New Zealand,1898-1998,p.104;pp.105-106.
[70]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09.
[71] Ibid,p.411.
[72]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11。
[73]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12.
[74]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11页。
[75]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6页。
[76] M.McClure,A Civilised Community,A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in New Zealand,1898-1998,p.129.
[77]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17.
[78]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6页。
[79] 闵凡祥:《国家与社会》,重庆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80] 在19世纪70年代曾出任过新西兰总理。
[81] 1960—1972年,基思·霍利约克爵士为新西兰总理。
[82]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11页。
[83]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8—249页。
[84] 约翰·根室:《澳新内幕》,第411—412页。
[85] 蔡鲁伦:《高福利是一柄双刃剑》,《中国金融家》,2007年第4期,第86页。
[86]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7—248页。
[87]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p.417-418.
[88]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50页。
[89]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20.
[90] M.McClure,A Civilised Community,A History of Social Security in New Zealand,1898-1998,pp.245-246.
[91] 蔡佳禾:《新西兰——追随中的创新》,第249—250页。
[92] 同上书,第251页。
[93] G.Byrnes,The New Oxford History of New Zealand,p.421.
[94] Ibid,p.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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