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1.11 华盛顿
中华民国、美利坚合众国为欲重视两国人民间素来之友好关系,并以平等与主权国家之资格,表示共同志愿,使彼此所承认规定人类关系之高尚原则得以发扬光大,决定订立条约,以谋调整两国间有关事项,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特派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魏道明;①
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特派外交部部长赫尔;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二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一九零一年九月七日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三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管理时,应厘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为免除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发生任何问题,尤为免除各条约及协定之各条款因本约第一条规定废止而可能发生之问题起见,双方同意,上述现有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依照法律手续提出证据,证明此项权利系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不在此限,同时相互了解,此项权利取得时所根据之官厅手续,如日后有任何变更之处,该项权利不得因之作废。双方并同意,此项权利应受中华民国关于征收捐税、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非经中华民国政府之明白许可,并不得移转于第三国政府或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
双方并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持有之不动产永租契或其他证据,如欲另行换发新所有权状时,中国官厅当不征收任何费用。此项新所有权状应充分保障上述租契或其他证据之持有人与其合法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并不得减损其原来权益,包括转让权在内。双方并同意,中国官厅不得向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要求缴纳涉及本约发生效力以前有关土地移转之任何费用。
第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全境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予以相同之权利。两国政府在各该国管辖所及之领土内,尽力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理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低于所给本国人民之待遇。
第六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彼此领事官经对方给予执行职务证书后,得在对方国双方同意之口岸、地方与城市驻扎。两国之领事官在其领事区内应有与其本国人民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倘其本国人民在其领事区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时,应立即通知该领事官,该领事官于通知主管官厅后,得探视此等人民。总之,两国之领事官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
双方并同意,对方人民在此国领土内者,有随时与其领事官通讯之权。对方人民在此国之领土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者,其与领事官之通讯,地方官厅应予转递。
第七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六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航海设领条约。此项条约将以近代国际程序与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近年来与他国政府所缔结之近代条约中所表现之国际公法原则与国际惯例为根据。
前项广泛条约未经订立以前,倘日后遇有涉及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权利之任何问题发生,而不在本约范围内,或不在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间现行而未经本约废止,或与本约不相抵触之条约、专约及协定之范围内者,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第八条 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于华盛顿迅速互换。
本约于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即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在华盛顿签字、盖印。中文及英文各两份,中文、英文有同等之效力。
魏道明
赫尔
换文
(一)
本代表奉本国政府之命,兹特声明: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鉴于此项通商口岸制度之废止,彼此了解,中华民国领土内,凡平时对美国海外商运已开放之沿海口岸,于本约及所附换文发生效力后,对于此项商运,仍继续开放。
双方同意,此国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彼国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美利坚合众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中华民国政府准备以公平价格收购美方现时用以经营此项事业之一产业;如任何一方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彼方船舶以同样之权利。缔约国任何一方在他方之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依照地方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不得要求他方之本国待遇。惟双方同意一方之船舶在他方境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其军舰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特权;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彼此军舰之访问,应依照国际惯例及仪式,相互给予优礼。
双方了解,凡本约及换文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关于本约之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兹声明:该条内所指关于现有不动产权利之转让权所受之限制,中国官厅当秉公办理。如中国政府对于所提出之转让拒绝同意,而美方利益关系人希望中国政府收购该项权利时,中国政府本公平之精神及为避免该利益关系人之损失起见,当以适当之代价收购之。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双方并了解,当本约效力发生时,凡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诉人希望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该法院应从速进行处理之,并于可能范围内适用美国法律。
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代表应请贵代表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
本代表顺向贵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外交部部长赫尔
魏道明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一日即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
(二)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其在中国之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之条约,本代表接准贵代表本日之照会,内开:
“本代表奉本国政府之命,兹特声明:关于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本日签订美利坚合众国放弃在中国治外法权及其有关权之条约,中华民国政府认为关于通商口岸及上海、厦门公共租界特区法院之制度,以及中国领土内各口岸外籍引水人之雇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人民所享有各权利一并放弃。鉴于此项通商口岸制度之废止,彼此了解,中华民国领土内,凡平时对美国海外商运已开放之沿海口岸,于本约及所附换文发生效力后,对于此项商运,仍继续开放。
双方同意,此国之商船,许其自由驶至彼国对于海外商运业已或将来开放之口岸地方及领水;并同意,在该口岸地方及领水内,给予此等船舶之待遇,不得低于所给予各该本国船舶之待遇,且应与所给予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美利坚合众国船舶在中华民国领水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之特权。中华民国政府准备以公平价格收购美方现时用以经营此项事业之一切产业;如任何一万以内河航行或沿海贸易权给予第三国船舶时,则应给予彼方船舶以同样之权利。缔约国任何一方在他方之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依照他方有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不得要求他方之本国待遇。惟双方同意,一方之船舶在他方境内关于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所享受之待遇,应与任何第三国船舶之待遇同样优厚。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放弃给予其军舰在中华民国领水内之特权;并互相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彼此军舰之访问,应依照国际惯例及仪式,相互给予优礼。
双方了解,凡本约及换文未涉及之问题,如有影响中华民国主权时,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关于本约之第四条,中华民国政府兹声明:该条内所指关于现有不动产权利之转让权所受之限制,中国官厅当秉公办理。如中国政府对于所提出之转让拒绝同意,而美方利益关系人希望中国政府收购该项权利时,中国政府本公平之精神及为避免该利益关系人之损失起见,当以适当之代价收购之。
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命令、宣告判决、决定及其他处分,应认为确定案件,于必要时,中国官厅应予以执行。双方并了解,当本约效力发生时,凡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法院及美利坚合众国在中国之领事法庭之任何未结案件,如原告或告诉人希望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之主管法院时,该法院应从速进行处理之,并于可能范围内适用美国法律。
双方了解,此种同意与谅解,如荷贵国政府证实,即作为本日所签订条约内容之一部分,并自该约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代表应请贵代表证实上述之了解,为荷。
本代表顺向贵代表重表敬意。”
本代表兹特证实,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本日签订之条约,业已成立之同意与谅解,正如贵代表上述来照所称者。
本代表顺向贵代表重表敬意。此致
中华民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大使魏道明
赫尔
一九四三年一月十一日
【注】
①魏道明(1899——1978) 字伯聪。江西九江人。1919年赴法国留学,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1925年回国,在上海任律师。1927年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主任秘书。次年升任司法部次长、部长。1930年任南京市长。九·一八事变后,赴欧洲,向各国说明日本侵略真相。1935年回国,任《时事新报》、《大陆报》、《大晚报》报社总经理。抗日战争爆发后,任行政院秘书长。1942年10月继胡适任驻美大使。曾参加联合国家敦巴顿橡树园第二次会议和旧金山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 1946年兼任联合国远东委员会副主席,参与制定对战后日本的政策。同年7月,回国任立法院副院长。1947年4月,改任台湾省政府主席。1948年底被免职。国民党溃败台湾后,寓居巴西、乌拉圭,后返台湾。任台湾国民党政府驻日本大使、外交部长、蒋介石总统府资政。 1978年病逝。
【简释】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在中英《南京条约》的附件,《五口通章商程》中,首次规定了英国在五个通商口岸享有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随后,在1844年7月3日清政府两广总督耆英与美国专使顾盛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条约中规定:不论民刑事件,中国法权不能及于美国人。美国领事不仅有在中国领域内对犯案的美国人有审讯的权力,而且可以捉拿,并不以五个通商口岸为限。这样领事裁判权虽由英国开其端,而把它范围加以扩大的则是美国从此,外国侵略者可以在中国领土上任意胡作非为而不受中国法律约束,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为帝国主义的军事侵略、经济侵略、文化侵略打开了方便之门。由此近代中国人民饱尝了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奴役。到二十世纪初,为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将帝国主义赶出中国,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前赴后继的英勇斗争。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人民的压力下,北京政府向帝国主义列强提出取消特权的要求。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北京政府代表向大会提出希望条件七项。其中即有要求撤销领事裁判权。在英法等国的操纵下,大会不仅没有答复中国的要求,反而将战败国德国在山东所享有的特权转让给日本。1921年11月在华盛顿会议上,北京政府代表再次提出要求撤消领事裁判权,各国经协议,决定设立治外法权委员会调查。1926年1月12日治外法权委员会在北京成立,由十三国组成,王宠惠为名誉会长,美国人司注恩为会长,经协商,由调查委员会组织一旅行委员会赴中国各地实地调查。委员会5月10日启程, 6月16日返回北京,9月16日完成报告,报告中表示,中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俟法律改良完善后,各国可依中国请求或区域、或局部、或其他方式,抛弃治外法权。各国实际是在延宕。1927年1月27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在对华新政策声明中表示:一俟中国准备对美国侨民及其财产与权利予以法律及法院之保障时,即行谈判放弃治外法权。
南京政府建立后,发表多次宣言,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关税协定签订后,即开始与各国交涉领事裁判权问题。1929年4月27日南京政府外交部就撤废领事裁判权第一次照会英美等有关国家, 8月各国先后复照,言词虽异,但实质上是共同反对,主要借口:中国司法制度未臻完善(没有西化);通商口岸仍继续保留应允许逐渐放弃。9月5日南京政府发出第二次照会,各国开始持沉默观望态度,直到11月才先后复照。除要求中国拟具具体办法外,并准备就区域或种类商讨放弃,实际还是借故推托。12月28日南京政府发布特令“自民国十九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实享有领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各国不加正式表示,予以否定。从1930年1月起,中美两国单独就领事裁判权问题先后在华盛顿、南京举行谈判,由于双方在提审权、外国法律顾问权限以及上海、天津等地保留治外法权的时间等问题,各持己见,没有达成圆满协议,直到九·一八事变,终止谈判。1941年5月美国外交部与南京政府外交部长郭泰祺换文。表示:许俟中日战争和平恢复后,即与中国商议取消治外法权。是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中美成为反法西斯同盟国家。1942年10月10日美英宣布愿与中国立即商议撤废治外法权,经两个多月磋商,于1943年1月11日中美在华盛顿由南京政府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签署了《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日,中英两国在重庆也签订了撤废治外法权的条约。随后,各国陆续也签订了类似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