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6.26 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
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②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③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④
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一、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一、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一、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勷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一、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 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勷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日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 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硃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一、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一、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觔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觔,再称其皮得若干觔,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觔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奥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一、本约立定后,俟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
①本约原无名称,通称中英《天津条约》,又称《中英续约》。
②桂良(1785—1862) 字燕山,满洲正红旗人,历任总督、将军、尚书等职。1958年,他被任命为钦差大臣赴天津谈判,于6月先后与俄、美、英、法等国代表签订了《天津条约》,详见《中俄天津条约》注①。
③花沙纳(1806—1859) 字毓仲,蒙古正黄旗人,官至吏部尚书、左都御史。1858年5月奉派为钦差大臣与桂良一起赴天津谈判,签订《天津条约》,详见《中俄天津条约》注②。
④额尔金(1811—1863) 英国额罗金郡与琴喀丁夏郡伯爵,外交官。曾任牙麦加总督与加拿大总督。1857年被英国政府任命为侵华全权专使,与法国专使葛罗率英法联军来华,是年底攻占广州,1858年5月攻占大沽,6月,与清政府代表签订《天津条约》及《通商章程善后条约》。1860年春再度率军北犯,8月占领天津,10月占领北京,下令英军劫掠并焚毁圆明园,迫使清政府订立《北京条约》,1862年调任印度总督。
【简释】
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后,西方资本主义工出出现了新的高涨。英、法、美的工出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英国号称“世界工厂”,在世界贸易总额中占五分之一以上。法国1848年革命后,工业生产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美国的发展也很迅速。原有的世界市场已不适应。西方侵略者虽然通过《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但是,由于自然经济的顽强抵抗和鸦片贸易继续扩大、白银继续外流的影响,对华输出并没有出现西方侵略者所设想的持续的高速增长。因此,他们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
1854年初,在美、法两国的支持、附和下,英国首先提出“修约”。《南京条约》本是政治条约,其中没有任何修约的规定,但英国却以片面最惠国待遇为口实,援引《望厦条约》中“所有贸易及海面条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开酌办”一条(第34款),提出增开口岸、公使驻京、长江自由通航、改定税则、允许外人自由进入内地、鸦片贸易合法化等新的侵略要求。这实际上已不是修约,而是要清政府签订新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无理要求理所当然地被清政府拒绝。1856年5月,美国再次提出修约,也一无所获。于是,英国决意以武力迫使清政府就范。
1858年10月,英国驻广州代理领事巴夏礼诬称广东水师搜查的中国商船“亚罗”号是英国船只,水师兵勇侮辱了英国国旗,并以此为借口,指挥英驻华海军进攻广州,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1857年5月,英国政府任命额尔金为侵华全权专使,率军来华。法国也以其传教士擅入广西内地为非作歹而被清政府地方官处死一事为借口,派出以葛罗为首的侵略军参与侵华战争。美国与沙俄虽未直接出兵,但却积极支持英、法对中国的侵略,以图趁火打劫。
1857年12月,英法联军攻占广州。1858年4月,又北犯大沽。英、法、美、俄四国侵华专使也各乘兵舰至大沽白河口外,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限令于六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5月20日,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26日进犯天津,并威胁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否则将进攻北京。清政府正因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而焦头烂额,因此决定对英、法妥协议和,派出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准备与英、法、美、俄四国代表共同谈判,但英国表示要单独与中国交涉,所以桂良等人只得分别与四国代表议和。
6月初,谈判正式开始。英方负责谈判的主要是翻译李泰国和参赞威妥玛。谈判中,李泰国、威妥玛二人态度蛮横,“立逼应允”。在恫吓威胁之下,桂良等人对英方提出的条款大部应允,但对长江自由通航、外人进入内地及公使驻京三点不肯签应,这主要是清政府担心外人深入长江内地会与太平军“勾结”,公使驻京,体制攸关,会使清政府“天朝上国”的威信扫地。为了使清政府彻底屈服,李泰国又使出惯用的手段,以即刻进攻天津相威胁,并表示,英方所拟各条,“匪特无可商量,即一字亦不令改易”,否则即中止谈判。最后,桂良等人只好全部承允。6月26日,桂良、花沙纳与额尔金正式签订中英《天津条约》。
《天津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首先,通过《天津条约》,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在政治上直接影响、控制清政府。条约中关于公使驻京及各口外国领事与清地方官交涉往来的规定并不是一般主权国家使节之间的平等关系,而是以武力为后盾迫使清政府吞下的一枚酸果,为西方国家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清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其次,西方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由原来的东南沿海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条约规定,除原有的五口外,又增加八个新的通商口岸,而且英国人可以在内地各处“游历”、通商,英船可以在长江各口自由往来,这样,就使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中国内地合法地扩张势力,进行政治、经济的侵略,并为侵夺中国的内河航运权开了先例。再次,通过这一条约,又对中国进行了新的经济掠夺。条约规定要修改税则,减低关税与船钞,中国要赔偿英国军费二百万两。这些规定不仅是对中国赤裸的经济敲榨,也为洋货在中国的倾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掠夺原料开了绿灯,从而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