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4.27 北京
案查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及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国与英国所订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西藏并未认为确实,亦未允切实遵办,英国政府惟有设法保卫该两约所享利权。旋于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在拉萨定立英藏条约十款。嗣于光绪三十年十月初五日,由印度总督代英国政府将该约批准,并将当日所声明之条款更订之文据附入;兹大清国大皇帝,大英国全境大皇帝兼五印度大皇帝,因欲固存两国友睦,历久不渝;大清国大皇帝特派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②,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③,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敕谕,互相校阅,俱属妥善,现议定各款,开列于后:
第一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并将更订批准之文据亦附入此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该约内各节切实办理。
第二款 英国国家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国家亦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第三款 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第四款 所有光绪十六、十九年中国与英国所定两次藏印条约,其所载各款,如与本约及附约无违背者,概应切实施行。
第五款 此约分缮英文、中文,业已细校相符,惟辩解之时,仍以英文为准。
第六款 此约须由两国大皇帝批准画押,自两国全权大臣画押之日起,限三个月在伦敦互换。此约中文、英文各缮四分,共八分,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
大英国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功赐佩带头等迈吉利宝星萨道义。
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西历一千九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立于北京。
【注】
①本条约除正约六款外,还有附约,即1904年9月英国与西藏地方政府非法签订的“拉萨条约”。从略。
②唐绍仪(1860—1938) 字少川,1874年清政府派往美国的留学幼童之一,后入哥伦比亚大学。1881年回国,1900年升津海关道,此后历任外务部右侍郎、邮传部左侍郎、奉天巡抚、邮传部尚书等职。1906年代表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辛亥革命中任袁世凯的议和代表。1912年3月任北京临时政府国务总理,6月辞职。1917年参加反袁护法运动。九一八事变后,任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南京国民政府委员。日本侵占上海后,曾企图利用他作傀儡,未能得逞,但引起蒋介石的疑忌,1938年派军统特务将唐绍仪刺杀于上海。
③萨道义(1843—1929) 英国外交官,1877年任英国驻日使馆秘书,1895年任驻日公使,1900年调任驻华公使,1906年代表英国与清政府签订《中英续订藏印条约》,是年去职。
【简释】
1903年12月,英国发动了第二次侵略中国西藏的战争。1904年9月,胁迫西藏地方当局签订了《拉萨条约》。对英国的侵略,清政府麻木不仁,既未组织抵抗,也未积极地交涉。但当英国提出“拉萨条约”草案后,才感到事态严重,态度有了显著改变。在接到驻藏大臣有泰关于“拉萨条约”的奏报后,清政府外务部立即指示有泰不得签字画押,提出必须由中央政府与英进行谈判,不能由西藏地方政府与英国直接订约。外务部同时还提出,英国必须明白地确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对“拉萨条约”的第九款必须加以修改。根据上述训令,有泰拒绝在“拉萨条约”上签字,并照会英方代表要求修改有关条款,但英方代表借故推托。
1904年底,清政府任命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为全权大臣,赴印交涉。次年2月,唐绍仪等人抵达加尔各答,与印度政府外交大臣谈判。谈判中,唐绍仪重申了中国对“拉萨条约”的立场,坚持英国必须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拉萨条约”的有关条款只能附于新约之内,西藏的电线等事业须由中国自设,不能在约内明订亚东、江孜、噶大克三处关员不许雇用他国人一节。英国代表奸滑地表示,只承认中国是“上国”(宗主国),而不承认中国是“主国”(即拥有主权),坚持要以英国所拟的条款订约,谈判陷入僵局。9月,唐绍仪奉召回国,由参赞张荫棠继任全权大臣继续谈判,但仍无进展。英方使用各种手段诱迫签约,都被张荫棠拒绝。11月,谈判中止。
由英国一手炮制的“拉萨条约”不仅遭到中国政府的反对,也引起了其它帝国主义国家的强烈不满,认为这一条约破坏了“均势”和现状。俄、美、法、德、意大利等列强以“利益均沾”为借口,相继表示不承认“拉萨条约”。同时,由于日、俄战争中俄国的失败,对英国的威胁减轻,而德国势力在欧洲已形成对英国优势地位的挑战,英国在1905年后开始调整它的远东政策,谋求与沙俄妥协。为了消弭其它列强的不满,缓和与沙俄在西藏问题上的矛盾,同时也鉴于中国的强烈反对,英国对“拉萨条约”的立场不得不有所改变。1906年英国与清政府在北京又重开谈判,谈判中英国的蛮横态度有了一定的收敛,对中国政府的要求作了一些让步。1906年4月27日,由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与清政府代表唐绍仪签订了《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在这一条约中,英国表示不占并藏境并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清政府允认由印度总督声明修订过的“拉萨条约”;英国承认西藏境内架设电线、筑路、开矿等权利只能由中国独享,英国只保留自商埠向印度境内架设电线通报的权益。清政府于三年内还清250万卢比的赔款,还清后英军撤出春丕。这一条约仍是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但与“拉萨条约”相比,由于清政府的外交斗争,还是挽回了中国在西藏的部分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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