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3.1 莫斯科
鉴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供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购买工业品及设备之用,中华民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确定上述贷款之使用方法与条件,特签订本协定,据此,双方政府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以下姓名)①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总数为五千万美元(按一九三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市价计算,一美元相等于0.892455公分黄金),以供中华民国政府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购买苏联生产之工业品及设备之用。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民国政府之贷款,年息三分,自一九三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计算之,自一九三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一千万美元偿还之,偿还时应一并交付已使用贷款之利息。
第三条 为使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民国政府之贷款,双方政府特任命: (以下姓名)②
上述人员全权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民国政府贷款之帐目中,根据本协定之一般规定,签订不同种类工业品及设备供应之特别合同。
第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应供中华民国政府之不同种类工业品及设备之一览表以及某些订货之完成日期,由双方政府之全权代表互相协议以每一具体供应之特别合同规定之。
工业品及设备之价格以及货物运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边境有关开支之偿付,由双方协议规定之。
工业品及设备之价格由两国根据世界市场相同技术质量工业品及设备之价格规定之。
第五条 中华民国政府将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所需要之商品及原料偿还本协定第二条中所规定之贷款及其利息。
中华民国政府为偿还贷款所交付之商品名称及数量在每一偿还年度年初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对外贸易人民委员会之指示依照本协定附件第一号货单规定之。
中华民国政府为偿还贷款对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商品及各种原料在全年中实施之,但为偿还本年度债务而提供之全部商品及各种原料至迟应于十月三十一日前供应完毕。
中华民国政府为偿还贷款供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商品及原料之价格,由双方根据世界市场相同技术质量之商品及原料之价格规定之。
第六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交付之工业品及设备按每批商品及设备供应当日市价之美元(按黄金计算)计算之。
中华民国政府为偿还贷款支付之商品及原料亦按供应之每批商品及原料到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境当日市价之美元(按黄金计算)计算之。
第七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提供之工业品及设备按离岸价格由苏联黑海港岸或其他相应边境站交付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为此而专设之全权机构。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满足中华民国政府提出之请求,同意将供应之工业品及设备负责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边境运至中华民国国境。
工业品及设备由交付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边境交货站运至中华民国境内目的地之一切运输开支由中华民国政府担负之。
第八条 中华民国政府提供之商品及原料在苏联边境交货。中华民国政府负责将上述商品及原料运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边境。上述商品运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边境之运输费由中华民国政府在偿还贷款之账目中开支。运输费由双方根据当时该运输线运费之平均价格决定之。
为偿付贷款而供应之商品及各种原料在到达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境十五天内,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为此目的而专设之全权机构或全权人民委员会将关于验收偿还贷款之商品及各种原料之通知书送交中华民国政府或为此目的而专设之全权机构。
第九条 第三条中所指全权代表之间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可能发生之争执由双方政府代表所组成之“调解委员会”根据本协定解决之。
第十条 本协定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协定全部规定在完全偿清债务及其利息以及履行与此相关之一切义务前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协定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本同一作准。订于莫斯科,共两份:一份交中华民国,另一份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此,双方全权代表签名,以昭信守。
(以下签名) ③
附件:商品货单
1.茶2.皮革3.兽毛4.锑5.锡6.锌7.镍8.钨9.丝绸10.棉花11.桐油12.药材13.红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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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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