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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四条约①》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455 评论:0

1915.5.25 北京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发展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两国之经济关系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②,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③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两缔约国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之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条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
第三条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一切生意。
第四条 如有日本国臣民及中国人民愿在东部内蒙古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时,中国政府可允准之。
第五条 前三条所载之日本国臣民,除须将照例所领之护照向地方官注册外,应服从中国警察法令及课税。
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为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为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但关于土地之日本国臣民与中国人民之民事诉讼,按照中国法律及地方习惯,由两国派员共同审判。
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第六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东部内蒙古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七条 中国政府允诺,以向来中国与各外国资本家所订之铁路借款合同规定事项为标准,速行从根本上改订吉长铁路借款合同。
将来中国政府,关于铁路借款事项,将较现在各铁路借款合同为有利之条件给与外国资本家时,依日本国之希望再行改订前项合同。
第八条 关于东三省中、日现行各条约,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一概仍照旧实行。
第九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附二: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
附三: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
附四: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文
附五: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
附六: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之换文
附七: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
附八::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第五条延期实行之换文
附九: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
附十: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
附十一:关于福建省之换文
(附一至第十一,原文省略。)

关于山东之条约


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及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为维持极东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起见,决定缔结条约。为此,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为全权委员。各全权委员互示其全权委任状,认为良好妥当,议定条项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于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条 中国政府允诺,自行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于胶济路线之铁路。如德国抛弃烟潍铁路借款权之时,可向日本国资本家商议借款。
第三条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合宜地方为商埠。
第四条 本条约由盖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条约应由大中华民国大总统阁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其批准书从速在东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委员缮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原文略)
附二: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原文略)
【注】
①本条约包括《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两个正约及换文十三件。通称《民四条约》。
②陆徵祥(1871——1949年)江苏上海(今上海市)人。早年毕业于同文馆,曾任中国驻俄公使馆翻译。1908年出任驻荷兰公使,1911年改驻俄公使。1912年任唐绍仪内阁外交总长。唐辞职后,借助袁世凯力量组阁,随即被弹劾去职。1915年再任外交总长,与曹汝霖同日本谈判并接受了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1919年任出席巴黎和会首席代表,曾提出取消“二十一条”,收回山东权益,取消列强在华特权等要求,被会议拒绝。在全国人民压力下,拒绝在和约上签字。1922年出任驻瑞士公使。1927年去职,入比利时修道院为修士。1949年1月病死。
③日置益(1861—1926) 日本外交官。生于伊势。 1888年于东京大学毕业,先后任日本驻智利、阿根廷等国使节。 1900年调任驻华使馆头等参赞,参予镇压义和团运动的密谋。 1904年在驻华公使任上,积极怂恿袁世凯称帝, 11月奉召回国,策划侵华步骤。次年1月代表日本政府向袁世凯提出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5月25日以全权代表身份与陆徵祥签订《二十一条》。1929年参加关税特别会议,任日本首席代表。不久,病死。
【简释】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法、德、俄等欧洲主要国家相继卷入战争,已无暇顾及远东,美国虽未立即参战,但注意力已转向欧洲战场。日本认为这是它独占中国的大好时机。1914年8月,日本以参战为名,出兵中国山东,夺取了德国在山东的侵略地位。1915年1月,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又代表日本政府提出了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要求。主要内容是:第一号四条:中国承认日本享有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可以加以扩大;第二号七条:将旅大租借地的租期及南满、安奉铁路交还期延成为99年,承认日本在南满、东蒙享有土地租借权及所有权、日人自由往来居住营业权、矿产开采权、筑路及借款、受聘为顾问教习的垄断权等各种特殊权利;第三号二条: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公司附近的矿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让他国开采;第四号一条;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得让与或租与他国:第五号七条: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政治、财政、军事顾问,中日“合办”中国警政及军工事业,将武昌至九江、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的路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有投资筑路、开矿和整顿海口的优先权。显然这是一个全面控制中国,变中国为日本独占殖民地的罪恶计划。在提出“二十一条”的同时,日本公使日置益利用袁世凯急于称帝的心理,威胁利诱,宣称中国革命党人与许多有钱有势的日本人联系密切,如果中国政府不能给予日本“友谊”的明确证明,日本政府将不会阻止这些日本人支持中国的革命党人;如果接受“二十一条”,日本将会“对袁总统提供帮助。”由于西方列强忙于战争,在华势力相对减弱,日本的势力却急剧扩张,袁世凯认为有了日本的支持就可以复群帝制,遂决定与日本进行谈判。
1915年2月2日,北京政府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等与日置益、日本公使馆参赞小幡西吉等人开始秘密谈判。谈判一开始, 日本方面即宣称日本的方针已定,“必欲达到目的而后可。”中国代表虽作了妥协、退让,但仍然不能满足日本的欲望。为了迫使中国政府彻底屈服,在谈判中日本除了进行外交讹诈外,还大肆进行武力恫吓,宣称中国如在数日内对重要各条无满意之承认,就会有“不测之事”发生。三月中旬,日军以换防为名,在山东、旅大地区大量增兵,日本军舰也集中于大沽、福州等地。4月26日,日本代表提出了“最后修正案”,原来的第一至第三号内容依旧,第四号的内容可不订入条约,而由中国政府以声明的方式确认,第五号的内容暂不讨论,但中国方面必须予以肯定,保证此后另行商订。日本所以在第五号上作出“让步”,目的是避免开罪英、美。至5月1日,中国方面也提出了修正案。由于国内反对“二十一条”的声浪汹涌澎湃,已成为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帝运动,北京政府不敢全盘接受日方的提案,虽在许多条款上进一步妥协,但也提出了一些异议,没有给予日本以建造铁路的特权,要求日本立即归还胶澳,赔偿登陆山东时给中国造成的损失,从山东撤军。对中国的这一修正案,日本十分恼火,竟于5月7日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中国必须在5月9日午后六时前答应日本的要求,否则日本“将执认为必要之手段”。日本的最后通牒提出后,北京政府惊慌失措,美、英公使趁机出面劝告北京政府“忍辱负重”,接受日本要求。在日本的武力胁迫与英、美的劝诱下,北京政府终于对日本彻底投降。5月9日,即照会日本政府,表示全部接受日本提出的条件。5月25日,北京政府与日本正式签订了》民四条约》。
《民四条约》由《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关于山东之条约》及另附的十三件换文所组成。与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相比,除第五号没有包括而由中国声明“日后另行协商”外,几乎完全相同。“二十一条”第四号的内容虽未列入,但袁世凯于5月13日以大总统令的形式声明: “中国所有沿海港口湾岸岛屿,无论何国,概不允认租借或让与。”实际上是对第四号的承诺。这一条约既是日本帝国主义灭亡中国的野心的一份铁证,也是袁世凯卖国求荣的可耻纪录。条约的签订,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强烈愤慨,刺激了中国人民反日斗争的高潮,也加速了袁世凯的败亡。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斗争,《民四条约》的内容未能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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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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