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12.30 上海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
要领
一、日支两国政府,以附件一所载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调整两国之新国交。
二、承认事变中新国交修复从前既成事实之存在,按事态之许可,以前条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三、承认在事变继续中基于必然之要求而起之特殊事态之存续。右特殊事态,随情势之推移,乃至事变之解决,以调整日支新关系之原则为准据,逐次调整之。
四、对于前列二项,另行研究之。
附件一
调整日支新关系原则
日支满三国在建设东亚新秩序理想之下,相互善邻而结合,以东亚和平之枢轴为共同之目标,其基础之事项,列记如下:
一、以互惠为基调,设定日支满三国一般的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等原则。
二、华北及蒙疆在国防上并于经济上设定日满支强度之结合地带,在蒙疆地方,则除前项之外,因防共之关系,特别设定军事上及政治上之特殊地位。
三、在扬子江下流地域,设定经济上日支强度结合地带。
四、在华南沿海特定之岛屿,设定特殊地位。
五、关于上列事项之具体事项,以附件二所载要项为准据。
附件二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项
第一、关于善邻友好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相互尊重本然之特质,浑然相提携,以确保东亚之和平,而举善邻友好之实起见,应全般的讲求互助连环及友好促进之手段。
一、中国承认满洲帝国,日本及满洲尊重中国之领土及主权,日支满三国修复新国交。
二、日支满三国撤废一切政治、外交、教育、宣传、交易等足以破坏互相友好谊之措置及原因,且将来亦禁绝之。
三、日支满三国实行以互相提携为基础之外交,对于第三国之关系,不采取违反此基础之一切措置。
四、日支满三国协力于文化之融合创造及发展。
五、日本派遣所要之顾问于新中央政府,以协力于新建设,特别在强度结合地带及其他特定地域内之所要机关,配置顾问职员。
六、随日支满善邻关系之具体实现,日本逐渐考虑租界及治外法权等之交还。
第二、关于共同防卫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协同防共,并协力于共通治安安宁之维持。
一、日支满三国各在其领域内,芟除共产分子及其组织,并提携协力于防共之情报宣传等有关事项。
二、日支共同防共之实行。为达此目的,日本将所要之军队,驻屯于华北及蒙疆之要地。
三、另行缔结日支防共军事同盟。
四、第二项以外之军队,视全部及局部之情势如何,当尽量从速撤退,但现驻华北及长江下流之军队,当继续驻屯至治安确立时为止。
五、为共同维持治安起见,承认日本舰船部队得在长江沿岸之特定地点,及华南特定岛屿驻屯停泊。
六、日本在大体上对于驻兵地域内所存之铁道、航空、通讯及主要港湾水路,保留其军事上之要求权及监督权。
七、中国在日本驻屯区域内之警察队及军队等武装团体之配置,及军事设施,暂时以治安及国防上必要之最少程度为限,日本对中国军队警察队之建设,由顾问及教官之派遣武器之供给等,协力行之。
第三、关于经济提携原则之事项
日支满三国为举互助连环及共同防卫之实,关于产业经济等,基于长短相补有无相通之旨趣,以共同互惠为主旨。
一、日支满三国对于资源之开发,关税,交易,航空,交通,通信,气象,测量等,为实现上述之主旨及以下各项之要旨,缔结所要之协定。
二、华北蒙疆之资源,尤其对于埋藏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中国由于共同防卫及经济结合之见地,应与日本以特别之便利,即在其他之地域,关于特定资源之开发利用,由经济结合之见地,亦与以必要之便利。
三、对于一般之产业,日本予中国方面以必要之援助,关于农业则援助其改良,设法增加其产量,以安定中国之民生。
四、关于中国财政经济政策之确立,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
五、关于交易,采用妥当之关税及海关制度等,以振兴日支满间一般的通商,同时对于日支满商,尤其华北间之物资需给,应使其便利而合理。
六、关于中国交通通讯气象及测量之发达,日本予以所要之援助乃至协力,全中国航空之发达,华北之铁道(包括陇海线),日支间及中国沿海之主要海运,扬子江之水运及华北与扬子江下流之通讯,应为日支交通协力之重点。
七、日支协力建设新上海。
备考
一、新中央政府赔偿事变以来日本国臣民在华所受权利利益之损失。
二、新中央政府在日支新国交修复以前,对于日本有关系之重要事项,应与日方密切协议。
日支新关系调整要纲附件
第一、与临时政府①之关系调整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华北,大体上指由长城线(不包括在内)以南之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及大体上旧黄河以北之河南省地域而言。
二、鉴于华北与日满两国在国防上经济上为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根据日支新关系调整之原则,为对日满之地方处理,设置华北政务委员会②(假称,以下同)。
三、关于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等具体事项,应于中央政治会议中协议之,然在中央政府树立前,由汪、王两氏同决定之③。
四、华北政务委员会之权限构成,在日支新关系正常化之时,以能具体实现左记诸项为限度,但在此以前,亦各应以右限度为目标逐次整理之。
废止临时政府之名称,从新由华北政务委员会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不使人心有所不安。
(一)关于共同防卫尤其防共及治安之协力。
1.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
2.关于日支防共治安协力所要事项之处理。
3.关于其他日支军事协力之处理。
(二)关于经济提携协尤其埋藏资源之开发利用及日满华北间物资之需给。
1.对于日本关于埋藏资源之开发利用而供给特殊便利事项之处理。
2.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物理需给合理化事项之处理。
3.关于日满蒙疆及华北间之通货及汇兑协力之事项之处理。
4.关于航空铁道通讯及主要海运于日支协力事项之处理。
(三)关之采用日本人顾问及职员事项于之处理。
(四)联银制度及与此相关联之制度在有存续必要之期间,中央政府予以所要之助成。
(五)暂时规律华北政务委员会与中央政府间之主要事项:
1.华北政务委员会为支付所要经费而采取确保必要收入之措置,因是之故,关税盐税及统税,原则上虽为中央税,但关税收入剩余之一定比例,与盐税收入剩余及统税,暂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又对于上述国税征税机关之监督,由中央政府委于华北政务委员会。
2.华北政务委员会在某种程度内有起债权。
3.官有财产仍照现状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逐渐调整之。
4.海关邮政及航空,应置于中央政府管理之下,然此等现状之改变,则逐渐行之。
5.陇海路之管理与运营,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
6.除特任官外,所属官吏之人事权,属于华北政务委员会。
7.对第三国之外交交涉,由中央政府行之,与日满问题地方的处理而发生之交涉,由华北政务委员会行之。
第二、与维新政府关系调整要领。
一、一方尊重维新政府之立场而防止其动摇,同样诱导其融合而归一于中央政府,使其在中央政府树立之前,安心继续处理政务。
二、中央政府树立后,虽使维新政府谅解而不设政务委员会等,然关于其主要人物之体面与地位,汪方应考虑及之。
三、中央政府成立,而维新政府解消之时,中央政府暂时继承既成事实,以图政务移行之圆滑,勿使人心有所不安。
四、在扬子江下流地带,为实现中日经济之强度结合起见,日本之特别要请如下:
(一) 关于新上海。
一、关于新上海建设之协力事项。
二、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事项之处理。
三、关于在新上海所措置之航空,主要海运扬子江水运及通信之协力事项。
四、关于其他一般日支协力,而在新上海所处理之事项。
(二) 为使上述日本方面之要请容易实现起见,请求设置日支经济协议机关等所要之措置。
第三、与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之关系调整要领。
一、本要领所称之蒙疆,大体上系指内长城线(包括在内)以北之地区而言。
二、鉴于蒙疆在国防上经济上为日支满三国强度结合地带之特殊性,关于外交(对日满交涉除外)以外之行政、立法、司法与军事,及对外蒙交涉以既成事实为基础,承认其有广泛的自治、而为高度之防共自治区域。
三、为设定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与新中央政府之关系,在召开中央政治会议以前,于汪精卫或其代表与德王④或其代表之会见中,以文书约定下记事项:
(一)中央政府承认蒙古联合自治政府之高度防共自治之既成事实。
(二)关于调整两政权之关系,根据本谅解,在新中央政府成立后,另行协定之。
四、前项之谅解成立之时,由蒙古联合自治政府派代表出席中央政治会议。
五、在中央政治会议,不议论第三项谅解范围以外之事件。
第四、厦门
汪方承认厦门为特别行政区域之事实。
第五、华南沿海特定岛屿
华南沿海特定岛屿中,在海南设置中央政府直辖之局地的行政组织(连军事处理机关),基于日本在该岛之特殊地位,使其处理下记要求事项:
一、关于随日本军驻屯而发生之事项。
二、关于日支军事及治安协力之事项。
三、关于国防上必要的特定资源之开发与利用之事项。
四、关于航空通讯及海运之事项。
备考
本要领包括将来日支间所应约定之我方要请事项,及中国方面之内政问题应自动措置之事项。
【注】
①临时政府全称“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于1937年12月14日。它是在日本侵略者一手操纵下,以王克敏为首的一伙汉奸在北京成立的。设议政、行政、司法三个委员会,由汤尔和、王克敏、董康三人分别任委员长,继承中华民国年号。它以北平为中心,下辖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四省的沦陷区。1940年3月,日本政府将其并入汪伪国民政府,改称华北政务委员会。
②华北政务委员会见注①
③汪、王两氏即汪精卫、王克敏。汪精卫(1883—1944) 名兆铭、字季新。国民党亲日派首领、一代巨奸。广东番禺人。早年参加同盟会,曾任《民报》主编。1910年因参加暗杀清摄政王载沣被捕。辛亥革命后,受袁世凯收买,拥袁窃国。袁世凯失败后,又投奔孙中山。1925年在广州任国民主席。1927年在武汉发动了“七一五”反革命政变。以后任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外交部长等职。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一贯主张对日妥协。抗日战争爆发后,任国民党副总裁、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国民参政会议长。1938年12月逃离重庆到香港,并发表艳电公开投降日本。1940年3月29日在南京成立伪国民政府,自任主席、行政院院长等职。1944年11月死于日本。
王克敏(1876——1945) 浙江杭县人,汉奸。1903年由清政府派往日本任留学监督,后改任驻日公使参赞。1907年回国后,曾在外务部任职。1917年任银行总裁,11月出任王世珍内阁财政总长。1920年任中法实业银行总裁、中国银行总裁等职。1927年因受南京国民政府通缉,逃至东北投靠了奉系,任东北边防军司令官公署参议等。1935年任冀察政务委员会委员。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北京临时政府任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兼新民会会长。汪伪政权成立后,临时政府改为华北政务委员会,任委员长兼内政总署督办,1945年10月,以汉奸罪被捕,12月25日畏罪服毒自杀于狱中。
④德王(1902— ) 全名德穆楚克栋鲁普,世袭蒙古锡林郭勒盟苏民特古旗扎萨克郡王,故称德王。系蒙古察哈尔部正白旗人。 1930年10月,在日寇指使下主持召开“内蒙古自治会议”,成立伪“内蒙古自治政府”任秘书长。1936年2月12日成立蒙古军司令部,公开叛国投敌,继而成立“蒙古军政府”,任总裁独揽大权。1937年“七七事变”发生后,德王率兵西犯,配合日寇侵占归绥(今呼和浩特),任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副主席、主席。1939年9月伪蒙疆自治政府成立,任主席。1949年9月解放前夕,逃亡蒙古人民共和国,后被押送回国。
【简释】
芦沟桥事变爆发后,国共两党抗日统一战线正式形成。蒋介石承认了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并在抗战的防御阶段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且负出了较大代价。而当时身为国民党副总裁的汪精卫却公开鼓吹抗日必败,抗日必亡的失败主义情绪,为他日后反共、降日作舆论准备。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日本侵略者受其军事、财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制约,改变了侵华政策,即变对国民党以军事进攻为主为以政治诱降为主,把侵华主力军转向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日本帝国主义的诱降政策,对以汪精卫为首的少数人迅速生效。开始因蒋介石反对,汪精卫的投降活动是秘密进行的。他通过周佛海、外交部亚洲司长高宗武暗地为他降日往来于香港、东京、上海、武汉之间。得到日本支持后,1938年10月份汪精卫已决心降日。到12月18日,汪精卫便逃离重庆,公开投降了日本。此后,经几个月活动后,于1939年5月31日,汪精卫、周佛海等11人秘密前往日本进行具体的卖国交易。汪和日本陆军大臣板垣征四郎会谈。会谈中汪精卫以华北、蒙疆、长江下游、华南等地交由日本直接控制换取了日本对汪精卫组织一个形式上“统一”的中央政府的支持。6月下旬,汪精卫回国后便开始积极筹备建立伪政府。9月以汪精卫为首的投降势力,各派间达成建立伪政府协议。10月14日,汪精卫派周佛海到东京,名为代表汪精卫祝贺阿部信行内阁成立,实为同日本当局会谈。目的是通过会谈取得日本对其成立的政权切实而具体的帮助。对成立伪政权之事,周佛海得到日本外相野村的充分鼓励。野村说:“望其早日成立,更切望其成为代表国民党蒋介石的‘强有力政府’”。在建立伪政权问题上和日本侵略者取得完全一致。
为把自抗战以来,汪日间频繁往来所达成的这一交易以条约形式固定下来,10月3日周佛海、伪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梅思平和伪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陶希圣,受汪之命同往六三花园,和日方在华重要特务机关“梅机关”头子影佐、重要成员之一犬养健等会见,谈判中日新关系调整要纲的原则及附件。11月1日,日本侵华谋略机构兴亚院通过了关于成立汪伪政府的方案,并确定了与汪伪谈判的具体条款。12月5日,影佐在六三公园把此件交周佛海、梅思平,12月28日就双方拟定的条文再次开始谈判。12月30日双方签字,日汪密正式签订。
此条约是日战争爆发后,汪精卫向日本侵略者所作一系列卖国交易的“合同书”,是汪精卫以反共分裂抗日势力的实际行动做日本帝国主义灭亡中国之内应、以我中华国土主权换当儿皇帝的历史见证。同时也是日本帝国主义以诱降亡我中华战略一次暂时的小小“成功”。它使日本政府取得了在临时、维新政府时期尚未取得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