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2.8 华盛顿
公历一九三九年二月八日,立合约人:华盛顿进出口银行、纽约世界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世界公司),共立合同三份。
兹因世界公司前曾与中国复兴商业公司订立合同(以下简称世界复兴合同),规定向中国采购桐油运销美国,同时将美国农业品及工业品运销中国,即以该合同附载本约之后,标为附件甲,并认作本合约之一部分。现以该合同之实施,将使美国消费者能以公允价格获得充分桐油供给,同时可使美国商品在华销路维持发展,增进美国对外贸易,并裨益其国内经济。双方鉴于以上情形,爰经同意,签订合约条文如次。
第一条 银行允于一九三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银行如续经国会认可为美国国家贷款之代理人时,并允于该日期以后)随时对世界公司作商业性之信用放款,其总数以美金二千五百万元为限额。
第二条 世界公司所得银行贷款,依据世界复兴合同之规定,应如数购运美国农产品及工业品。该合同所用“美国农产品及工业品”一名词,并经双方同意解释,应专指货物整体之大部分在美国境内所生产或制造者而言,不得另作别解。
第三条 该项贷款,银行于收到世界公司依据世界复兴合同购运美国农工产品运销中国之单据而认为满意时,当即照付。惟其数目,不得越过各该货轮运起卸后铁路运输终点之交货价格(包括货本、保险费用在内)。
第四条 世界公司随时收到银行贷款,应即照数出立还款期票,其清还期限至迟不得过一九四四年一月一号,利息周年四厘半,每半年一付,由中国银行完全担保。期票式样见后附件乙。
第五条 世界公司允将依据世界复兴合同运美销售每吨桐油售价净收入之半数(百分之五十)拨付银行贷款。该项还款,原所以加强清偿上项期票之保证,并不限制或影响出期票人对于银行所有之债务责任。其余油款半数,除扣去公允之手续费及准备金外,应用以购买美国农工业产品出口。
上称油款“净收入”,系指世界公司毛收入,除去通常同业折扣、佣金、手续费、美国境内搬运、储藏、保险及其他费用,再除去每磅美金一分以后之净余。
第六条 世界公司允诺,银行贷款所购农工业产品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除经银行通知改变装运船只外,应委托由美旗商船装运。
第七条 世界公司同意左列二项:
甲、世界公司依据世界复兴合同采购之桐油,其在美国售价,不得较下列两项之总数超过美金一分: (1)世界复兴合司规定之买价, (2)美国境内搬运、储藏、保险及其他相类费用。
乙、世界公司在美国境内销售桐油,当以利用通常商业机构为原则,使美国境内桐油批发商及零售商之贸易照常维持。
第八条 关于规定采购桐油之进口与售销事宜,世界公司每季应对银行作一报告:详述装运吨数、收到吨数、在美销售吨数、价格、售价、净收入、现存吨数、及其他银行所欲详知之有关事实。此项报告如经银行请求,须送由银行认可之会计师审核证明。
第九条 世界公司对银行方面因执行本合约规定办理一切信用业务或其他事务所垫付之费用,一经银行通知,应即如数偿还。
第十条 世界公司拟购美货,其价值如超过美金五万元时,应先与银行当局或其代表磋商,俾银行得协助该公司招致售主及私人银团参加上项拟购美货之商业信用放款。
第十一条 银行保留其随时停止信用放款之权,但欲停止放款时,须于事前十五日以书面通知世界公司,该公司在接到通知前,凡依约已经购定之美货,其应得贷款并不受任何影响,同时该公司对于已往依约所负债务亦不因此变更。
兹为证明双方同意执行上开各条起见,银行方面由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总理及其金库副主任代表,世界公司方面由公司总理及其董事一人代表,于前载年月日分别于银行、公司名下签字,并由主管秘书盖用印信如次:
华盛顿进出口银行总理皮尔生
金库副主任格拉芬
见证人秘书○○○
世界贸易公司总理席德懋
董事陈光甫①
见证人秘书○○○
公历一九三九年二月八日
【注】
①陈光甫(1881—1976) 金融资本家。名辉德。江苏镇江人。早年留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1909年毕业回国,先后到江苏银行和中国银行任职。1915年创办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任总经理。1923年创办旅行部(中国旅行社之前身),首倡我国旅游事业。1927年后,支持蒋介石政府,出任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主任委员,为蒋筹办经费。历任中央银行理事、中国银行常务理事及交通银行董事、国民党政府全国财政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财政部高等顾问、中国币制代表团首席代表、上海银行公会主席等职。抗日战争时期,任国民参政会参政员、中、美、英平准基金委员会主席,多次代表国民党政府向美国借债。抗日战争胜利后,任国民党政府委员、中央银行外汇平衡基金委员会主任委员、美金公债监理会委员和输出推广会副主任委员。解放前夕,个人资金大量外移,本人前往香港。1954年后到台湾开展业务。1965年定居台北,直到病逝。
【简释】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南京国民党政府在经济、军事等方面,除得到苏联的大力支持和援助外,同时也迫切需要其他国家在各方面的支持和援助,尤其是要取得美国的支持与援助。为此,南京政府曾多次向美国政府呼吁,希望美国政府主持正义,制裁日本,阻止日本的野蛮侵略,支持中国人民抵抗日本的武装进攻。
美国政府在中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受到国内和平主义、孤立主义以及“先欧后亚”等政策的影响,采取了所谓“中立”政策,表面上,在中日战争中采取不偏不倚的政策。事实上,当时英、美一方面为维护在华利益,坚持其一贯所倡导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的政策,大搞远东“慕尼黑阴谋”,推行绥靖政策,积极与日本接洽,以出卖中国,来换取他们在远东太平洋地区的和平、安定,维护他们在中国的利益,促使日本实现其北进政策。并向日本出售大量的军事物资,这种纵容侵略的绥靖政策,不仅严重的损害了中国人民的抗日战争,而且助长了日本侵略者扩大侵略的嚣张气焰,最后、英、美引火烧身、自食其果。另一方面,美国又不满于日本在侵华过程中,对其利益的损害,除不断向日本提出警告和抗议外,还企图通过对中国的援助,来牵制日本,但这种援助是很有限的。当时,美国既不能因为援助中国,而过份刺激日本,冒战争风险,同时又要通过对中国的援助,得到美国所急需的战略资源,因此,1939年2月8日《中美桐油借款合约》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根据该项合约,美国以2500万美元的贷款,通过高利贷的方式,取得中国的战略资源——桐油。因此美国的这种经济援助是虚伪的、利己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