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2.24 彼得堡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愿将两国边界及通商等事于两国有益者,商定妥协,以固和好,是以特派全权大臣会同商定:
大清国钦差出使俄国全权大臣一等毅勇侯大理寺少卿曾;①
大俄国钦差参政大臣署理总管外部大臣萨那尔特部堂格,参议大臣出使中国全权大臣布;②
两国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谕旨互相校阅后,议定条约如左:
第一条 大俄国大皇帝允将一千八百七十一年,即同治十年,俄兵代收伊犁地方,交还大清国管属。其伊犁西边,按照此约第七条所定界址,应归俄国管属。
第二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降谕旨,将伊犁扰乱时及平靖后该处居民所为不是,无分民、教,均免究治,免追财产。中国官员于交收伊犁以前,遵照大清国大皇帝恩旨,出示晓谕伊犁居民。
第三条 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国籍者,均听其便。应于交收伊犁以前询明,其愿迁居俄国者,自交收伊犁之日起,予一年限期:迁居携带财物,中国官并不拦阻。
第四条 俄国人在伊犁地方置有田地者,交收伊犁后,仍准照旧管业。其伊犁居民交收伊犁之时入俄国籍者,不得援此条之例。俄国人田地在咸丰元年伊犁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所定贸易圈以外者,应照中国民人一体完纳税饷。
第五条 两国特派大臣一面交还伊犁,一面接收伊犁,并遵照约内关系交收各事宜,在伊犁城会齐办理施行。该大臣遵照督办交收伊犁事宜之陕甘总督与土尔吉斯坦总督商定次序开办,陕甘总督奉到大清国大皇帝批准条约,将通行之事派委妥员前往塔什干城知照土尔吉斯坦总督。自该员到塔什干城之日起,于三个月内,应将交收伊犁之事办竣,能于先期办竣亦可。
第六条 大清国大皇帝允将大俄国自同治十年代收、代守伊犁所需兵费,并所有前此在中国境内被抢受亏俄商及被害俄民家属各案补恤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元,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按照此约所附专条内载办法次序,二年归完。
第七条 伊犁西边地方应归俄国管属,以便因入俄籍而弃田地之民在彼安置。中国伊犁地方与俄国地方交界,自别珍岛山,顺霍尔果斯河,至该河入伊犁河汇流处,再过伊犁河,往南至乌宗岛山廓里扎特村东边。自此处往南,顺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旧界。
第八条 同治三年塔城界约所定齐桑湖迤东之界,查有不妥之处,应由两国特派大臣会同勘改,以归妥协,并将两国所属之哈萨克分别清楚。至分界办法,应自奎峒山过黑伊尔特什河至萨乌尔岭划一直线,由分界大臣就此直线与旧界之间,酌定新界。
第九条 以上第七、第八两条所定两国交界地方及从前未立界牌之交界各处,应由两国特派大员安设界牌。该大员等会齐地方、时日,由两国商议酌定。
俄国所属之费尔干省与中国喀什噶尔西边交界地方,亦由两国特派大员前往查勘,照两国现管之界勘定,安设界牌。
第十条 俄国照旧约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外,亦准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设立领事。其余如科布多、乌里雅苏台、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五处,俟商务兴旺始由两国陆续商议添设。俄国在肃州(即嘉峪关)及吐鲁番所设领事官,于附近各处地方关系俄民事件,均有前往办理之责。按照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北京条约第五、第六两条应给予可盖房屋、牧放牲畜、设立坟茔等地,嘉峪关及吐鲁番亦一律照办。领事官公署未经起盖之先,地方官帮同租觅暂住房屋。俄国领事官在蒙古地方及天山南北两路往来行路、寄发信函,按照天津条约第十一条、北京条约第十二条,可由台站行走。俄国领事官以此事相托,中国官即妥为照料。吐鲁番非通商口岸而设立领事,各海口及十八省、东三省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一条 俄国领事官驻中国,遇有公事,按事体之关系、案件之紧要及应如何作速办理之处,或与本城地方官,或与地方大宪往来,均用公文。彼此往来会唔,均以友邦官员之礼相待。两国人民在中国贸易等事,致生事端,应由领事官与地方官公同查办。如因贸易事务致启争端,听其自行择人从中调处,如不能调处完结,再由两国官员会同查办。两国人民为预定货物、运载货物、租赁铺房等事所立字据,可以呈报领事官及地方官处,应与画押盖印为凭。遇有不按字据办理情事,领事官及地方官设法务令照依字据办理。
第十二条 俄国人民准在中国蒙古地方贸易,照旧不纳税,其蒙古各处及各盟设官与未设官之处,均准贸易,亦照旧不纳税。并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俟将来商务兴旺,由两国议定税则,即将免税之例废弃。以上所载中国各处准俄民出入贩运各国货物,其买卖货物或用现钱,或以货相易俱可,并准俄民以各种货物抵帐。
第十三条 俄国应设领事官各处及张家口,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或在自置地方,或照一千八百五十一年,即咸丰元年,所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第十三条办法,由地方官给地盖房亦可。张家口无领事而准俄民建造铺房、行栈,他处内地不得援以为例。
第十四条 俄商自俄国贩货,由陆路运入中国内地者,可照旧经过张家口、通州前赴天津,或由天津运往别口及中国内地,并准在以上各处销售。俄商在以上各城、各口及内地置买货物,运送回国者,亦由此路行走。并准俄商前往肃州(即嘉峪关)贸易,货帮至关而止,应得利益照天津一律办理。
第十五条 俄国人民在中国内地及关外地方陆路通商,应照此约所附章程办理。此约所载通商各条及所附陆路通商章程,自换约之日起,于十年后,可以商议酌改;如十年限满前六个月未请商改,应仍照行十年。俄国人民在中国沿海通商,应照各国总例办理。如将来总例有应修改之处,由两国商议酌定。
第十六条 将来俄国陆路通商兴旺,如出入中国货物必须另定税则,较现在税则更为合宜者,应由两国商定,凡进口、出口之税均按值百抽五之例定拟。于未定税则以前,应将现照上等茶纳税之各种下等茶出口之税,先行分别酌减。至各种茶税,应由中国总理衙门会同俄国驻京大臣,自换约后一年内会商酌定。
第十七条 一千八百六十年,即咸丰十年,在北京所定条约第十条至今讲解各异,应将此条声明,其所载追还牲畜之意,作为凡有牲畜被人偷盗、诱取,一经获犯,应将牲畜追还,如无原物,作价向该犯追偿。倘该犯无力赔还,地方官不能代赔。两国边界官应各按本国之例,将盗取牲畜之犯严行究治,并设法将自行越界及盗取之牲畜追还。其自行越界及被盗之牲畜踪迹,可以示知边界兵并附近乡长。
第十八条 按照一千八百五十八年五月十六日,即咸丰八年,在瑷珲所定条约,应准两国人民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河行船并与沿江一带地方居民贸易,现在复为申明。至如何照办之处,应由两国再行商定。
第十九条 两国从前所定条约未经此约更改之款,应仍旧照行。
第二十条 此约奉两国御笔批准后,各将条约通行晓谕各处地方遵照。将来换约应在森比德堡,自画押之日起以六个月为期。
两国全权大臣议定,此约备汉文、俄文、法文约本两分,画押盖印为凭,三国交字校对无讹,遇有讲论以法文为证。
光绪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一千八百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订于森比德堡都城
专条
按照中、俄两国全权大臣现在所定条约第六条所载,中国将俄兵代收、代守伊犁兵费及俄民各案补恤之款,共银卢布九百万元,归还俄国,自换约之日起,二年归完。两国全权大臣议将此款交纳次序办法商定如左:
以上银卢布九百万元,合英金磅一百四十三万一千六百六十四元零二希令,匀作六次,除兑至伦敦汇费毋庸由中国付给外,按每次中国净交英金磅二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元零十三希令八本士,付与伦敦城内布拉得别林格银号收领,作为每四个月交纳一次,第一次自换约后四个月交纳,末一次在换约后二年期满交纳。此专条应与载明现在所定条约无异,是以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为凭。
【注】
①曾纪泽(1839—1890) 字劼刚,曾国藩之子。曾任户部员外郎、太常寺少卿、大理寺少卿等职。1878年出任驻英、法大臣,1880年兼驻俄大臣。在与沙俄进行的关于中国收回伊犁的谈判中,他不畏强暴,据理力争,反复折冲,于1881年2月签订《中俄伊犁改定条约》,收回了伊犁和特克斯河地区。1884年中法越南交涉中,与法国外交部严正交涉,始终不挠。是年晋兵部右侍郎。1885年回国,帮办海军,任兵部左侍郎、在总理衙门行走。
②即沙俄外交大臣格尔斯、驻华公使布策。
【简释】
1864年,新疆爆发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反清暴动,很快波及南疆北疆。由于暴动为封建领主、宗教上层所控制,暴动后形成了封建割据的局面。1865年初,中亚浩罕国军官阿古柏乘机率兵侵入新疆,建立了“哲德沙尔”汗国。至1870年,已控制了南疆的全部和北疆的部分地区。新疆局势的动乱刺激了英、俄鲸吞新疆的野心,两国争相拉拢阿古柏,与之订立条约,为其提供军火,信使往还,俨然如对待一个“独立”国。英、俄的目的是企图借阿古柏政权将新疆变为它们的殖民地,从中国版图上分裂出去。沙俄除了拉拢阿古柏外,还公然派出大批军队,于1871年侵占了北疆重镇伊犁,控制了特古斯河谷。英、俄的侵略活动使新疆局势益发岌岌可危。
沙俄侵占伊犁时,曾虚伪地表示是为中国“代守”,并要清政府派员前往接收。但当清政府派遣署理伊犁将军荣全赴伊犁交涉时,沙俄却借故推讬。1872年5月,中俄代表在塔城举行谈判,沙俄方面不仅不肯交还伊犁,反而节外生枝,提出种种无理要求,遭到中国代表的拒绝。此后,交涉转至北京进行,也毫无进展。
1875年,清政府采纳陕甘总督左宗棠的主张,任命左宗棠为钦差大臣,督办新疆军务,出兵平叛。1876年春,清军三路入疆,至1878年春,收复了除伊犁以外的新疆全部领土。是年6月,为解决伊犁问题,清政府任命崇厚为出使大臣赴俄谈判。昏愦的崇厚在沙俄的威吓愚弄之下,于1879年10月擅自签订了《交收伊犁条件》,亦称《里瓦机亚条约》。按照这一条约,中国不仅要付给沙俄五百万卢布的“代守兵费”,还要将霍尔果斯河以西及特克斯河流域的大片领土割让给沙俄,此外中国还要给予俄商在蒙疆贸易的免税优惠待遇,允许沙俄增辟由陆路到天津、汉口的商路,沙俄可以在嘉峪关、乌鲁木齐等七城设立领事。中国所收回的,只是一座伊犁孤城。这一丧权辱国的条约遭到朝野内外的一片反对。在舆论的压力下,清政府将崇厚革职拿问,对这一条约不予承认,同时派驻英、法出使大臣曾纪泽兼任驻俄出使大臣,赴俄交涉改订条约。
1880年7月,曾纪泽赴彼得堡谈判。在长达七个月的交涉谈判中,他坚持“力争分界、酌允通商”的谈判方针,竭尽全力维护国家领土主权,顶住了沙俄方面的威吓利诱,据理力争,反复交涉,终于迫使沙俄作出让步,同意改约。1881年2月, 双方签订了《中俄伊犁改定条约》。按照这一条约,中国收回了伊犁及特克斯河流域,俄商路只能延至嘉峪关,不得至天津、汉口。俄商在蒙疆的贸易由免税改为暂不纳税。只允许沙俄在嘉峪关及吐鲁番两城增设领事。显然,《中俄伊犁改定条约》争回了一些主权。但是,这一条约仍是一个不平等条约,根据这一条约,沙俄不仅取得了九百万卢布的赔款,而且仍然割占了中国伊犁以西伊犁河南北岸的大片领土,对界务也作了不少有利于俄方的规定,还规定“伊犁居民,或愿仍居原处为中国民,或愿迁居俄国入俄籍者,均听其便。”此后,沙俄即以这些规定为口实,通过勘界,又割占了中国七万余平方公里的领土,并将十余万伊犁地区的中国各族居民胁迁至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