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1.8.6 伊犁
大清国总统伊犁等处将军、参赞大臣;②
俄罗斯国使臣;③
各遵旨在伊犁地方,公同会议伊犁、塔尔巴哈台两处通商各章程,开列于后:
一、两国议定,通商之后各谕属下人等,安静交易,以敦和好。
一、两国商人互相交易,虽系自定价值,不能不为之设官照管,中国由伊犁营务处派员,俄罗斯国专派管贸易之匡苏勒官照管。遇有两边商人之事,各自秉公办理。
一、通商原为两国和好,彼此两不抽税。
一、俄罗斯国商人前来贸易,由该头人带领到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必须有俄罗斯国执照呈坐卡官照验,由坐卡官将人数及货物数目声明转报,派拨官兵沿卡照料护送,彼此不得互相刁难。
一、俄商往来,均由预定卡伦,按站行走,以便沿卡官兵照护。
一、俄罗斯商人在中国伊犁博罗霍吉尔卡伦外,塔尔巴哈台乌占卡伦外行走,倘有夷匪抢夺等事,中国概不经管。自入卡伦及在贸易亭居住,所有带来货物系在该商人房内收存,各自小心经管;其驼马,牲畜在滩牧放,尤宜各自留心看守。倘有丢失,立即报知中国官员。两边官员公同查看来去踪迹。如有在中国所属民人庄院,或将行窃之人立即拿获,尽数搜出实在原窃赃物给还外,并将行窃之人严行惩办。
一、两边商人遇有争斗小事,即著两边管贸易官员究办。倘遇人命重案,即照恰克图现办之例办理。
一、俄罗斯商人每年前来贸易,定于清明后入卡,冬至即停止。倘于定限之内其货物尚未卖完,听该商人在此居住,售卖完竣时,由俄罗斯管贸易官饬令旋回。其往来货物,驼驮,如不敷二十匹头,不准其往来行走。至匡苏勒官员或商人遇有事故,专派人出卡,每月只准两次,以免沿卡官兵照护之累。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亭居住,自有俄罗斯管贸易官管束;两国商人交易之事自行往来贸易。如俄罗斯商人前往街市,必由俄罗斯管贸易官给与执照,方准前往,不得任意出外。如无执照者,即送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边为匪逃逸人犯,彼此均不准容留,务须严行查拿,互相送交,各自究办。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必有骑驼、牲畜,即在指定伊犁河沿一带自行看牧。其塔尔巴哈台,亦在指定有草地方牧放,不得践踏田苗、坟墓。倘有违犯者,即交俄罗斯管贸易官究办。
一、两国商人交易,不准互相赊欠。倘有不遵定议致有拖欠者,虽经告官,不为准理。
一、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存货、住人必需房屋,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贸易亭,就近由中国指定一区,令俄罗斯商人自行盖造,以便住人、存货。
一、俄罗斯商人依俄罗斯馆之教,在自住房内礼拜天主,听其自便。至俄罗斯商人有在伊犁塔尔巴哈台病故者,即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城外指给旷地一区,令其埋葬。
一、俄罗斯商人带来羊只,每十只内官买二只,每羊一只给布一匹;其余一切货物,均在贸易亭听两国商人自行定价,概不由官经管。
一、两国彼此遇有往来寻常事件行文时,中国用伊犁将军所属营务处图记,俄罗斯国用管两边大臣所属营务处图记。
一、此次议定一切章程互相给与凭文。中国缮写清字四张,钤用伊犁将军印信,俄罗斯国缮写俄罗斯字四张,用使臣图记。中国伊犁将军衙门,俄罗斯使臣各收存一分,永远遵行外,其余各二分,咨送理藩院、萨那特衙门,互相钤用印信,彼此咨换,各收存一分。
以上中国伊犁将军、参赞大臣,俄罗斯使臣议定章程,各钤印画押收存。
【注】
①本条约又称《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
②即清政府伊犁将军奕山、参赞大臣布彦泰。
③即俄国陆军上校、外交官科瓦列夫斯基。
【简释】
以通商的名义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是沙俄惯用的手段之一。早期沙俄的对华贸易,主要是通过到北京的商队和恰克图的边界互市来进行。自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起,商队贸易被停止,中俄贸易仅限于恰克图一地。这种情况引起了沙俄的不满,开始更加积极地谋求开辟更多的贸易通道。中国西部成为沙俄垂涎的重要地区。十八世纪末,沙俄的政府擅自颁布了在伊犁、塔城等地贸易的“办法”,十九世纪初,又派人出使中国,企图取得清政府对沙俄在中国西部贸易的许可。这些图谋都由于清政府的拒绝而告吹。在这种情况下,沙俄政府又积极怂恿走私,但这毕竟是非法行为,只能暗中进行,难以使贸易有较大规模的发展。
十八世纪中叶后,沙俄的资本主义有了较快的发展,向中国扩大市场的欲望更加强烈。特别是鸦片战争后,英、美、法等国利用不平等条约取得了大量的在华特权,更加刺激了沙俄的野心。1845年,沙俄政府派遣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柳比莫夫伪装成中亚商人,到中国伊犁、塔城一带活动,搜取对华进行军事、商业侵略的情报。柳比莫夫在一番窥伺后向沙俄政府建议,采取积极的态度与步骤,包括强迫中国政府签订商约,调整税率等,来打开中国西部市场。沙俄政府接受这一侵议,指示沙俄驻北京布道团的头目波里卡尔普(佟正笏)于1847年7月和1848年6月两次向清政府提出在伊犁、塔城、喀什噶尔三处通商,清政府以“所清与例不符”,均加以拒绝。
1849年,沙俄派遣陆军上校科瓦列夫斯基以驻北京布道团监护官的身份来到北京,再次提出三处通商的要求。此时清政府正处于焦头烂额之际:国内大规模农民起义爆发在即,西北和东北边疆沙俄军事力量正在步步深入,咄咄逼人,东南沿海西方资本主义国的侵略活动也在加紧。清政府担心再对沙俄的要求“行径拒绝”可能“致激事端”,遂决定采取妥协方针,于1850年5月咨复沙俄政府,表示可考虑在伊犁、塔城两处“试行贸易”,要求沙俄派出代表到伊犁会议商约。
1851年7月,沙俄政府派遣科瓦列夫斯基为代表到达伊犁,与清政府的代表伊犁将军奕山、参赞大臣布彦泰谈判。8月6日,签订了《中俄伊宁条约》。条约规定开放伊犁、塔城对俄通商,俄商可以筑房、货栈,贸易免税,沙犁可以派驻领事,并享有领事裁判权。这一条约为沙俄在中国西北进行侵略活动辅平了道路,“成为谋入中亚细亚继续进攻活动的强有力的动力。”这一条约与《南京条约》等条约一起,成为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者强加在中国身上的第一批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