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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基本协定》

作者:主编 时间:2022年12月04日 阅读:203 评论:0

1945.11.14 重庆


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联合国及其与国曾在华盛顿签订协定,产生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以下简称联总)其宗旨为:计划、统筹、执行或设法执行若干办法,以救济在联合国控制下之任何地区内之战争受难者,济以粮食、燃料、衣着、房屋及其他基本必需品,供以医务及其他重要服务,并于足以供应救济之必要限度内,在上述区域内促进上述服务与各种必需品之生产及运输。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曾参加签订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并经表示同意联总大会对于政策之决议案(以下简称决议案)。
中国政府鉴于中国曾受战争之摧残,其人民因抗敌战争及敌人之占领,已陷于痛苦;爰向联总要求协助,请其供给救济善后物资及服务,以便救济在中国之战争受难者。
联总根据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及决议案,愿以各种实际之救济,给予在中国领土内之战争受难者。
根据联总大会第十四项决议案,联总署长业已确定现在中国无庸以外汇偿付联总给予中国之善后救济物资及服务。
中国政府与联总均认为彼此间关于善后救济之义务,应以友好合作之精神履行之,而履行是项义务之实际步骤中之细节,应以互相谅解为基础。职是之故: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以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以下简称行总)署长蒋廷黻博士为代表。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以联总驻华办事处处长凯石先生为代表。
互相同意下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物资及服务之供给(甲款)总则 根据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及各项决议案,联总得以善后救济物资及服务供给中国,中国政府得为善后救济之目的,接受联总所供之物资及服务并加以利用;是项物资及服务应依据大会之政策,在联总资源及可能利用之物资与交通限度内供给之。联总依据第十四项决议案,决定在若干期间内,供给中国各项物资及服务,并认为中国无庸以外汇偿付之,联总决定不要求中国以外汇付偿联总依据本协定所供给之物资及服务。联总所供物资,倘为若干种长期使用之设备,得与中国政府另订特殊之协定,保留其所有权,而于本协定有效期间内,将该项物资供给中国使用。
(乙款)物资:获得之程序 行总代表中国政府,得向联总驻华办事处提出关于其所需各项物资之具体请求,并依照每季之需要提出总数;是项要求,至少应于预期交货期限六个月以前提出,并尽可能列明物资之种类、数量及交卸物资之地点,是项请求,应先经行总适当技术人员与行总邀请中国政府有关部会技术人员及联总驻华办事处技术人员会商后,再由行总就善后救济之全盘计划,斟酌优先程序,然后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每项请求,应尽可能说明详细理由,此项请求及其说明,有时得包括立需交货之项目,冀于最短期间运到;有时并得包括对于某特定期间内善后救济计划之一大部分,乃至该特定期间之全部计划。请求中必须指明优先之项目,以备遇有不能交给全部所请物资之情事。依照上列程序提出之请求,其内容如须修改,仍须遵循同样程序办理,意即经过行总及中国政府有关部会以及联总驻华办事处之充分检讨。
(丙款)服务:服务人员之借调 除中国政府与联总随时得另行商订补充办法外,中国政府向联总借用某种技术行政人员之请求,应受下列诸原则及手续之约束:
(一)中国每次向联总借调一批至华从事善后救济工作之技术或行政人员时,均应向联总驻华办事处提出具体之请求;并应详细载明所需人员之额数,各该人员之职责,应具之资历,需要借用之先后,以及借调人员预定工作之目的及范围。
(二)联总对于是项请求原则上同意后,应即着手物色所需人员,并应在交通之可能限度内,尽量设法使其来华。
(三)是项人员在华服务期间,由联总派隶驻华办事处,在一般事务上对驻华办事处处长负责。
(四)行总署长及驻华办事处处长,或二者之合法代表,应于每一上述人员抵华之前,或甫行到达之后,参酌自提出请求以后可能发生之新情况对原请求会同加以检讨,并应互相同意该员应委之职务,及第一次委派工作之期限。联总驻华办事处处长或其合法代表,得根据互相同意之办法,即行加以委任。是项人员,无论如何,在中国政府任何部会中不得任主要之行政职位。
(五)联总借调人员,除一般事务上对驻华办事处处长负责外,对于其派往服务机关之首长或首长所指定之人,应在技术上或谘询方面(包括日常工作之监督)负全部责任。
(六)行总署长及联总驻华办事处处长,或二者之代表,每隔三个月,或任何间隔时期,经一方认为必要时,应就关于每一借调人员之一般情形,会同加以检讨,以查各该人员是否尽职,或关于其工作之支配,是否得当、及派任之契约是否有修改、终止、或不再继续之必要。
(七) 凡依据本条委派之人员,其薪水、津贴、旅费、及其他应得之费用,均应由联总发给,联总凡以中国法币发给上列费用之款项,均认作本协定第四条甲款中国法币开销之一部分。
(八) 中国政府应以适宜之住所,及其他项必需之设备,供给联总委派之人员。
(九) 联总依据本条委派之人员,中国政府,得准其享有本协定第六条规定之各种便利、优待及豁免。
第二条 业务之推行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联总供给之善后救济服务,应依照联总与中国政府商定之计划执行之;并须与大会之政策,尤应与第二、第七及第十三各决议案所载之政策相符合(参阅本协定附件一)①。必要时,中国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是项政策推行于整个工作区域。
第三条 物资之移交与分配 (甲款)中国政府既负有在中国境内分配联总所供善后救济物资之责,应采取适当之步骤,保证此种分配当遵循大会之政策,尤以本协定附件一内各决议案所载之政策;并令饬省政府及其他各级政府遵照。
(乙款)联总运华之善后救济物资,将交由驻华办事处收取。是项物资移交与中国政府或其指定之负责者,应由中国政府出具适当之收据,在双方随时会商指定之港口或其他地点办理之。除续约中另有特殊规定外,凡在中国港口卸货之供华物资,应于船舶靠岸后立即办理移交。联总移交物资与中国政府时,双方应商定点验货物之数量及品质之合理手续。
(丙款)为使联总顺利履行本协定及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及大会各项决议案之义务起见,中国政府应以分配物资之计划及其实施办法与联总商讨。是项商讨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题:
(一)关于分配联总物资之机关及过程。
(二)关于依照地域及主要消费者而决定之物资分配。
(三)关于物价政策及联总物资之特定价格及其与同样土产货品价格之关系。
(四)关于如何依商品、地域、及消费阶级,配发联总所供每项物资并统制其价格;以及如何控制与联总物资分配有重要影响之其他商品价格。
(五)关于处理、搬运、及储藏联总所供物资之方法及设备。
(丁款)为进一步使联总顺利履行本协定及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以及大会各项决议案之义务起见,中国政府应负责使联总充分获悉关于在华分配物资之消息,此外,中国政府应负责给与联总代表以种种机会,以便观察物资每一阶段分配之情形,并就物资分配情形,向行总官员询问咨商,及经行总官员之介绍,与其他有关当局商询,使其在原则上满意中国政府所推行之分配制度系与大会各项决议案符合。中国政府应准许联总代表在必要限度内,进入仓库、货站、分配站,以便获悉搬运分配货品之情形。
(戊款)关于移交及分配联总所供善后救济物资消息之发表,中国政府应予联总以机会,并与联总合作办理之。
第四条 财务条款 (甲款)中国政府,得应联总之请,随时以足数之中国法币代联总付款或拨交联总,以应必须使用中国法币之开销。是项开销,包括(但不限于)发给联总在华人员之薪金、生活费、及其他以中国法币支给之开销,以及租金、仓储费、交通运输、公用事务费用等。
(乙款)俟中国政府以联总之物资,在国内售得中国法币进款时,中国政府得以是项进款,扣还以前拨交联总或联总驻华办事处之款项,及为其代垫之款。至于扣还之计算方法,应计算当时以中国法币垫付各笔款项时之购买力,而以同等之价值扣还,而不超过之,以期中国政府收回同等购买力之中国法币数目。中国政府于扣还垫款以外,放弃其他要求。
(丙款)中国政府应按月向联总提交上个月中国政府根据本协定出售、出租、或转让联总所供善后救济物资及事业所得之净入帐。中国政府及联总得互相同意以一收入总额之概数代替实际之净入帐。
(丁款)中国政府之政策,得为善后救济之用途,动用在购买力上,与丙款之净入帐上之中国法币款额相等之款项,惟应剔除(或不得动用)甲款可能支付之款项及乙款可能扣还之款项;至于动用之时间,应在出售联总物资获得入款后之一合理的时间以前。所谓善后救济之用途,举例言之,得包括下列各项工作:
(一) 凡中国政府办理或其指导下之有关急赈及卫生工作。(二) 依据本协定第二条所应办理之工作,以及关于照管及遣送难民工作。
(三) 凡中国政府所办理或在其指导下之有关农业、工业及运输之善后工作。
(四) 联总为办理其他区域善后救济工作之储存、处置、及运输业务。
(五) 在不妨害中国经济需要之条件下,联总为办理其他区域之善后救济而需要在中国购取之物资及服务。为各项善后救济之目的,而依照本节规定所筹备应用之款额,应由行总代表中国政府权宜决定之。
(戊款) 中国政府应与联总商讨本条丁款所订关于善后救济费用之计划。此外,中国政府须供给联总以关于此项费用之定期报告,并接受联总对于是项费用之意见。依据丁款而供联总工作所用之经费,应根据双方会同拟定之计划利用之。
(己款)计算本条所载之相关的购买力,应以双方同意之合理的物价指数为参考之依据。
(庚款)本约签订半年以后,双方应就届时之情形及需要,审查本条之各项规定。
第五条 联总办事处及其人员 (甲款)中国政府准许并赋权联总,在中国设立一办事处(简称驻华办事处)该办事处得在其适宜之限度内,任用为顺利履行本协定及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以及大会各项决议案之义务所必需之人员。联总驻华办事处之人员包括:实施本协定第一条关于决定善后救济需要之人员,实施本协定第三条供应物资所必需之人员,联总应中国政府之请借聘予中国政府在华服务之若干技术或行政人员,以及依据本协定所需要之其他有关于联总在华之撰写、会计、财务等工作人员。
(乙款)联总委派驻华办事处处长,副处长,或处长之主要助理人员时,应商得中国政府之同意。联总应将赋予驻华办事处处长之职权范围通知中国政府。
(丙款)中国政府得给予依据本协定而任用之联总在华工作人员,以入境及行动之便利。
(丁款)联总应保证其在华人员具有优良之行为及健全之道德品性,如有违背是项标准之人员,联总应解除其职务或调回之。
(戊款)本协定所载“联总人员”一词,除联总雇用之人员外,尚包括借调予中国政府而在中国政府行政监督下工作之人员,及在联总权力下工作之国际志愿救济团体之雇用人员。
第六条 各种便利、优待及豁免 (甲款)中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实际办法,以便利联总工作,并依照大会之决议案,给予联总及其人员以各种之便利、优待及豁免。
(乙款)属于联总之善后救济物资或已运来华,或由中国过境,联总均有权将此项物资转移至其他区域而不受出口统制,及其他限制办法之拘束。
(丙款)中国政府,得依双方互相同意之办法,畀予或设法畀予联总各种照料及便利。
第七条 税务 (甲款)中国政府及其任何附属政治机构,或在中国之任何其他公共团体,对于联总之资产、财产、所得,及各种业务交易,一律准予免税,亦不征收任何名目之捐税。联总向中国政府,或其任何附属政治机构或任何其他公共团体,缴纳捐税或任何名目之捐税的义务,均得豁免。
(乙款)联总及在联总监督下之国际志愿救济团体,发给其非华籍或非中国永久居民之官员、雇员、及其他联总人员(本协定第五条戊款所载之联总人员)之薪金或报酬,中国政府及其附属政治机构或其他任何公共团体,均一律准其免税,亦不征收任何名目之捐税。
(丙款)中国政府应采取必要之步骤,俾使上述各原则发生实效。此外,中国政府应根据第十六项决议案,采取其他必要之办法,保证联总所供物资及业务,不在缴纳任何捐税之列,以免减低联总之财源。
第八条 报告纪录 (甲款)中国政府,应就其履行联总之义务所必需的善后救济工作,作成合理的统计纪录,并得应联总之请,就是项统计工作,咨商于联总。
(乙款)中国政府得应联总之请,以上述之统计纪录及报告、情报等,供给联总。
第九条 本约定之修改及续约(甲款)缔约双方对于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协定之建议,均应予以同情之考虑;关于本约之任何修改,应经双方互相同意。
(乙款)如有必要,双方得另订续约及办法,以补充本协定之各项条款。
第十条 协定之期限 本协定自即日起生效。缔约双方之任何一方,得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自通知之日起满六个月后,本协定方丧失其效力。
(甲款)本约期满后,缔约双方之关系仍受一九四三年十一月九日之协定及大会各项决议案之拘束。
(乙款)为循序结束清理起见,本协定期满后,其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须俟联总工作完成后方丧失效力。
本协定以中、英文缔订。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签于重庆珊瑚坝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善后救济总署署长蒋廷黻②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驻华办事处长凯石


【注】
①本协定附件原文省略。
②蒋廷黻(1895—1965) 湖南邵阳人。1912年留学美国,先后在派克学院和欧柏林学院学习。1918年任青年会干事,在法国做华工工作。次年,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历史。1921年作为中国学生同盟代表之一,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华盛顿会议。1923年获博士学位,回国后,在南开大学任教。1949年任清华大学历史系主任。九·一八事变后,与胡适、傅斯年等创办《独立评论》,主张对日因循观望。1934年夏,作为蒋介石私人代表访苏。1936—1938年2月,任驻苏大使。抗日战争期间,曾多次代表中国出席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会议。1945年任中国善后救济总署署长。1947年任国民党政府出席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代表,后任常驻联合国代表至1963年。1961年任台湾政府驻美国大使。1965年病逝。著有《中国近代史大纲》《蒋廷黻回忆录》等。
【简释】
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督,简称联总。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亚洲范围内扩大了,美、英等国先后对日宣战,成为中国抗击日本侵略者的盟国,各同盟国家在反法西斯战争中,结成统一战线。为了有效的打击法西斯国家,同盟国之间互相支持,并肩作战,并在各个领域内进行密切的合作。1943年11月9日,由《联合国家宣言》的签字国和参加国共48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组成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其宗旨是援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害的各国居民,促进各国经济的恢复,处理善后救济工作,但这个组织成立后,就被美国所控制,成为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工具。
抗日战争胜利后,美国对华政策面临着三种可能的抉择,(一)完全摆脱与中国的一切牵连;(二)大规模的在军事方面加以干涉,援助国民党击毁共产党;(三)一方面援助国民党尽可能广大地在中国确立其权力,一方面鼓励双方从事协商,尽力避免内战的发生。第一种途径美国不能采取,为了与苏联争霸世界,美国是决不会放弃对中国侵略和控制的。第二种途径,美国慑于中国人民力量的强大,美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反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的时候,还不敢直接出兵进行大规模的武装干涉。因此美国只有选择了第三种途径。于是抗战一结束,在美国的直接参与下,蒋介石三次电邀毛泽东去重庆谈判,摆出一副和平的姿态。实际上,蒋介石是在争取时间,积极准备内战,而美国的所谓国共协商,避免内战,就是企图使中国共产党交出军队,交出解放区,成为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独裁的附属物。中国共产党为了在争取和平民主团结的过程中,揭露美帝国主义的侵略野心和国民党反动派假和平真内战的面目,教育人民,派毛泽东等人赴重庆谈判,在谈判中,毛泽东同蒋介石进行了有理有据的斗争,使蒋介石企图收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武装的希望破灭了。蒋介石在美国的支持下,加快了内战的步伐。
美国在扶蒋反共的基本政策指导下,出动飞机、舰艇运送蒋军到大城市、重要港口以及战略要地。在几个月内即运送国民党军队达14个军,41个师, 8个交通警察总队,约54万人,并提供数十亿美元的军械物资和贷款。为了使美国援助蒋介石更加方便起见,在美国的操纵下,联合国救济善后总署与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11月14日签订了“基本协定”,商定具体援蒋办法,为美国以后的援蒋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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