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5.6 南京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大日本帝国政府,经由彼此代表,同意缔结各条如左:
第一条 中国政府及日本政府彼此同意,凡在中日两国国境内关于货物进出口之税率、存票、通过税、船钞等一切事项,完全由中、日两国彼此国内法令规定之。
第二条 中国政府或日本政府彼此关于进出口货物所适用之海关税、存票、通过税及其他各种相似之内国税捐并船钞,及与上述各项有关之一切事项,给予彼国政府或其人民之待遇,应不较次于现在或将来给予其本国人民或任何他国政府及其人民之待遇。
中国或日本境内之出产品或制成品输入彼国境内者,不论来自何地,其进口税、存票、通过税及其他一切相似之内国税捐,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一切事项,所受之待遇,应不较次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他国同样出产品或制成品之待遇。
中国或日本国境内之出产品或制成品向彼国境内输出者,其出口税、存票、通过税及其他一切相似之内国税捐,以及与上述各项有关一切事项,所受之待遇,应不较次于现在或将来给予自该国境内向任何他国输出之同样出产品或制成品之待遇。
中国或日本国船只,其在彼国境内,关于船钞及与船钞有关一切事项,所受之待遇,应不较次于现在或将来任何他国船只所受之待遇。
第三条 上开各条及附属于本协定之交换文件内各规定,应载于中、日两国间于最短期内即将商订之通商航海条约内,并为其一部分。
第四条 本协定之中文、日文、英文均经审慎校对无讹,倘其中意义有不同时,应以英文字义为准。
第五条 本协定应自签订之日后第十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缮写两份,订于南京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六日
大日本帝国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①
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葵②附件一
一、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为照会事:关于本日签订之协定,兹将日本政府之见解,奉达如下:
(一)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中国政府将于三年期内,维持附表甲部之第一、第二、第三款应课之税率,并于一年期内,维持该附表甲部第四款应课之税率。各该税率,为对于日本国境内出产品或制成品向中国境内输入之各该款货物在各该时期内所课之最高进口税率,但关于税率之增加,经中国政府在该表内声明保留者,不在此限。
(二)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日本政府将于三年期内,维持附表乙部所列三款之税率。各该税率,为对于中国境内出产品或制成品向日本境内输入之各该款货物在该时期内所课之最高进口税率。
上述见解,请贵部长予以证实。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为荷。
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大日本帝国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附表(原文略)
二、王部长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为照会事:接准本日照称:“关于本日签订之协定,通知日本政府见解如下:
(一) 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中国政府将于三年期内,维持附表甲部之第一、第二、第三款应课之税率,并于一年期内,维持该附表甲部第四款应课之税率。各该税率,为对于日本国境内出产品或制成品向中国境内输入之各该款货物在各该时期内所课之最高进口税率,但关于税率之增加,经中国政府在该表内声明保留者,不在此限。
(二) 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日本政府将于三年期内,维持附表乙部所列三款之税率。各该税率,为对于中国境内出产品或制成品向日本境内输入之各该款货物在该时期内所课之最高进口税率。
上述见解,请为证实。”等因。此本部代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认为此项见解并无错误。相应照会贵代理公使查照为荷。须致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二
一、王部长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为照会事:关于本中日签订之日协定,应请贵代理公使代表日本政府证实本部长下述之见解,即: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满四个月,中国海关税则前此对于经过中、日陆边进出口货物之减税税率应即废除。嗣后海关税率适用于该项货物,不再减征。相应照会贵代理公使查照为荷。须致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六日
二、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为照会事:本日接准来照,内开:“关于本日签订之中日协定,应请贵代理公使代表日本政府证实本部长下述之见解,即:自本协定发生效力之日起满四个月,中国海关税则前此对于经过中、日陆边进出口货物之减税税率应即废除。嗣后海关税率适用于该项货物,不再减征。”等因。兹本代理公使代表日本政府对于贵部长之见解,认为无误。相应照复,即请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大日本帝国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附件三
一、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为照会事:兹向贵部长提及,当彼此商议海关税则问题时,得悉中国政府拟于最短期内,废除有妨碍在中国贸易发展如厘金③、常关税④、沿岸贸易税、通过税及其他类似各税等一切税捐。应请贵部长将中国政府现在或将来用以实行上述意见之办法示知。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大日本帝国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二、王部长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为照会事:接准本日贵代理公使照会内开:“兹向贵部长提及,当彼此商议海关税则问题时,得悉中国政府拟于最短期内,废除有妨碍在中国贸易发展如厘金、常关税、沿岸贸易税、通过税及其他类似各税等一切税捐。应请贵部长将中国政府现在或将来用以实行上述意见之办法示知。”等因。兹奉达贵代理公使:中国政府现在极力设法于最短期间并于最大可能范围内,废除来文内开各项税捐;并已明令自本年即一九三○年十月十日起废除厘金;并令财政部长采用一切必要方法,俾此项命令见诸实行。相应照会贵代理公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四
一、日本重光代理公使致王部长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为照会事:日本债权人借与中国无担保及担保不足之款,计有多宗,为数甚巨,亟宜从速整理。日本政府提议,由中国政府于最早日期内,召集各债权人代表会议。应请贵部长将中国政府现在或将来用以实行上述整理之办法示知。相应照会贵部长查照为荷。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大日本帝国昭和五年五月六日
二、王部长致日本重光代理公使照会
大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
为照会事:接准本日贵代理公使照会,内开:“日本债权人借与中国无担保及担保不足之款,计有多宗,为数甚巨,亟宜从速整理。日本政府提议,由中国政府于最早日期内,召集各债权代表会议。应请贵部长将中国政府现在或将来用以实行上述整理之办法示知。”等因。兹奉达贵代理公使:中国政府现已自海关收入项下,每年提存五百万元,以为整理中国内外债之用;并拟于本年十月一日或于是日前召集一债权人代表会议,于此会议,将关于整理之适当计划(包括增加上述数额之办法)提付讨论,俾便设法实行该项之整理。相应照会贵代理公使查照为荷。须致照会者。
右照会
大日本帝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
大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五
签订中日协定双方代表会议录
一九三一年五月六日在南京
出席代表: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正廷;
日本国驻华代理全权公使重光葵。
中国代表声明: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之“换文”字样,不包括协定之第四附件,即关于整理中国无担保品及担保品不足债款之换文。
日本代表声明:与中国意见相同。
王正廷
重光葵
【注】
①王正廷(1882—1961)浙江奉化人。 1896年考入天津北洋西学堂。1901年进海关任职。1905年加入中国同盟会。1907年赴美留学,先后就读于密西根大学、耶鲁大学学法律。1910年毕业后,留耶鲁大学研究院继续深造,次年回国。武昌起义后,任黎元洪都督府外交副主任,12月任临时参议院议员。民国成立后,任唐绍仪内阁工商部次长兼代总长。1913年4月当选参议院议员及副议长,7月代理议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护法运动。9月署理军政府外交总长。1918年为谋求美国承认军政府,赴美访问。1919年任中国出席巴黎和会全权代表之一。1922至1925年三度出任外交总长,这期间曾兼财政总长。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后的1928年6月任外交部长、中央执行委员等职。“九·一八”事变后辞职。1936年8月任驻美国大使,两年后奉调回国。历任中央执行委员、国民党政府委员,兼任交通银行董事等职。1949年到香港,1961年5月病死于香港。
②重光葵(1887—1957) 日本大分县人。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院德法专业。后进外务省,被派往德国工作。1915年任驻华公使馆头等参赞。此后历任驻美国、波兰等国领事,出席巴黎和会全权代表随员、驻上海总领事等职。1932年任驻华公使期间,曾代表日本参加《松沪停战协定》谈判。次年任外务次官,协助广田外相推行新的对华政策。1936年任驻苏联大使。1938年任驻英国大使。1942年任驻中国的汪伪政府大使。1943年出任东条内阁的外相。1944年7月小矶内阁成立时留任,同时兼任大东亚相。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代表日本于9月2日在向盟军投降书上签字。后作为甲级战犯,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刑七年。1950年获假释。刑满释放后,参与组织改进党、民主党 曾任鸠山内阁副总理。死于1957年1月。著有《外交回想录》、《昭和之动乱》、《巢鸭日记》等。
③厘金也称“厘捐”或“厘金税”。旧中国在水陆交通要道设立机构征收的一种商品通过税。1853年开始实行。对商人的商品按价征收百分之一税。百分之一为一厘,故称厘金。以后在实行过程中税率不一,已不限于百分之一。1931年裁撤厘金,开征统税及营业税。
④常关税也叫“钞关”。清代以前就有“关征”,征收钞关关税。到清雍正、乾隆时,在水陆要道或商品集散地设税关。1840年鸦片战争后,在各通商口岸增设海关。为区别于海关,称原有关税为旧关税或常关税,称海关为新关或洋关。在旧关即常关所征税为常关税。1931年常关税裁撤。
【简释】
1928年6月9日,国民政府发动的第二次北伐胜利完成。7月国民政府宣布废除不平等条约,但又强调只取消到期之条约,这遭到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此后日本政府为保住在华已获权益,和中国进行多次接触,谋求修定新的条约,其中包括关税协定。
早在华盛顿会议上所达成的有关解决中国问题的关税协约规定,中国进口货物税率一律为值百抽五;废除厘金,代以值百抽二点五的附加税,奢侈品附加税额可稍加提高,但不得超过值百抽五。据此,于1925至1926年中、日、英、美等国在北京召开了“关税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中国关税在百分之五的关税外所征附加税率问题。这是一次赤裸裸地干涉中国关税自主权的会议。会上日本主张实行七种不同的附加税,增收部分用于归还“西原借款”等。因段祺瑞政府的倒台,此会无限期延长,新的中日关税协定也一直未达成。直到滨口雄幸内阁成立后,才最后签署了“中日关税协定”。
1930年1月11日,币原外相为谈判签订“中日关税协定”特派当时的总领事重光葵为代理公使驻上海。从1月16日开始,重光葵和中国外长王正延进行有关关税协定之实质性谈判。1月24日,日本内阁会议批准了外务省提出的单独缔结关税协定的方针。但中国外长王正廷在有关税率问题上的态度仍和日本方针相对立。国民党内部反对日本方针的呼声也很强烈。为此,重光葵除和王外长进行正式谈判、接触外,还通过非正式途径和中国财长宋子文进行接触,从而扩大了关税协定谈判的途径。通多种形式的接触、谈判,双方经过讨价还价的协商,最后双方都作了一定妥协,于3月12日草签了关税协定。
3月13日,重光葵又会见蒋介石,双方对草签协定互表祝贺,祝贺中日关系开始了新纪元。当时的蒋介石认为日本于2月20日进行的大选中,民政党获胜是币原外交基础稳定的证明,因而蒋介石也最终决定和日本签署“中日关税协定”。至此,中日关税协定的签订已只是个时间问题了。5月6日“中日关税协定”正式签订。
该协定的签署,在原则上承认了中国关税自主,但条约所定税率和1925至1926年关税会议所议税率相同。这表明中国在和日本贸易上仍无权自定税率。但它的签订,却制造了国家关税自主的假象,在一定程度上起了麻痹中国人民反帝斗争意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