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8.5 南京
(甲)美国驻华大使致中国外交部部长照会
迳启者: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制定之一九四八年援华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四○七款,除其他事项外,并规定中国与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一协定,以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兹依该法案尤其该法案第四○七款所规定之一般原则,就该联合委员会之组织及有关事项,提出左列建议:
(一) 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委派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二人,中国总统委派中华民国公民三人组成之。该委员会应选中国委员一人为主席。
(二) 委员会之职权,在该法案上述条款所规定之范围内,应如左列。
(甲)拟订复兴中国农村区域之配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经由适当的中国政府机构及在中国之国际或私人机构,予以实施;
(乙)与上项所称之机构订立办法,以建立彼此合作之基础;
(丙)在该法案所规定之限度内,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建议该计划之资金及他项援助之拨与,并向中国政府建议为该计划成功所认为必需之其他资金及援助之拨与;
(丁)订立实施该计划之工作标准,包括该计划中合作之各机构所用人员之资格、种类及数目在内,并在该计划各方面保持经常督察,且有权建议对该计划任何方面予以变更或停止;
(戊)任命委员会为执行该计划所认为必要之执行官吏及行政人员;双方了解:执行长应为一中国公民。所有薪金、旅费以及委员会本身在行政职掌上所需之其他费用,应由该法案第四○七款(乙)所供应之款项内拨付之。
(三)委员会得将左列各种工作包括于其计划之内,与上开第(二)款(甲)项所称之机构协议实施之:
(甲)在若干省内,选择若干县,创办关于农业、家庭示范、卫生及教育之一配合而具有推广性之计划,包括与推行此一计划之地区内环境相适应之若干辅助方案,如关于农业生产、销售、信用、灌溉、家庭与乡村工业、营养、卫生以及教育之方案,而其性质将促进凡所从事之一切方案之实施者;
(乙)与中国政府谘商关于逐步实施各项土地改革措施之途径及方法;
(丙)在适当地点,实施关于研究、训练及制造之辅助方案,借以供给该计划所需要之情报、人员及物资;
(丁)就任何上述方式之工作之得以较大规模健全发展者,制成方案,实施于较(甲)项所指之配合而具有推广性计划所包括地区为尤大之地区,例如改良种籽之繁殖及分配,牲畜瘟疫之控制,灌溉及排水设备之建造以及卫生措施之倡办;
(戊)与该计划一般目的相符之有关措施;
(己)在能使择定之方案逐步发展之地区内及此项方案之发展对于达到该计划之目的将作最有力贡献之地区内,依照对于农村改良应予适当注意之原则,分配该计划下之援助,但分配援助之原则,不受纯属比例性或地理性考虑之限制。
(四) 关于委员会之任何决定,如委员会或其主席经征获中国委员之同意,认为必要时,在执行之前,应先得中国政府之核可。
(五) 委员会依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中国政府任何一方所请求之方式及时间,应在中国发表详细工作报告,包括关于所得资金、物资及服务之报告,送达两国政府,并依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之请求,将有关工作之任何其他事项,报告两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该计划之目的及范围与委员会实施该计划所获进展,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供给之援助之性质及范围,将使中国人民充分知悉。
(六) 中国政府,于接到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之有关通知后,对于委员会之美国委员及职员,将视为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馆之一部分,俾其享受该大使馆及其同等职员所享受之优例及豁免。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于发出此项通知时,对于拟声请给予充分外交优例及豁免之官员人数,尽可能允宜予以限制一层,将加以注意。双方又了解:关于本项适用上之细节,必要时将由两国政府举行会商。
(七) 为该计划使用而输入中国之一切物资,应免除中国政府对于经由正常商务途径输入之类似物资所征收之关税、浚港捐及其他税捐。
(八)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将于两国政府之任何一方认为适当时,对于因解释、实施及可能修改本换文所载协定条款而引起之问题,举行会商。
(九)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随时终止或暂停本换文所规定之援助或其任何一部分之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该法案第四○七款及本换文所供给之援助,不能解释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明示或默示负有任何责任,对于实施该法案第四○七款或本换文之目的,将另作任何贡献。
(十)本照会与贵部长代表中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复照,将构成该法案第四○七款所指之两国政府间协定。除受第(八)及第(九)两款规定之限制外,本换文将继续有效,直至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或经任何一国政府之请求而其请求至少在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两个月送达于他方政府时,将继续有效,直至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两国政府所缔结之经济援助协定终止之日为止。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阁下
司徒雷登
公历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于南京
(乙)中国外交部部长复美国驻华大使照会
迳复者:接准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制定之一九四八年援华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第四○七款,除其他事项外,并规定中国与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一协定,以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兹依该法案尤其该法案第四○七款所规定之一般原则,就该联合委员会之组织及有关事项,提出左列建议:
(一) 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委派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二人,中国总统委派中华民国公民三人组成之。该委员会应选中国委员一人为主席。
(二) 委员会之职权,在该法案上述条款所规定之范围内,应如左列:
(甲)拟订复兴中国农村区域之配合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经由适当的中国政府机构及在中国之国际或私人机构,予以实施;
(乙)与上项所称之机构订立办法,以建立彼此合作之基础;
(丙)在该法案所规定之限度内,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建议该计划之资金及他项援助之拨与,并向中国政府建议为该划计成功所认为必需之其他资金及援助之拨与;
(丁)订立实施该计划之工作标准,包括该计划中合作之各机构所用人员之资格、种类及数目在内,并在该计划各方面保持经常督察,且有权建议对该计划任何方面予以变更或停止;
(戊)任命委员会为执行该计划所认为必要之执行官吏及行政人员;双方了解:执行长应为一中国公民。所有薪金、旅费以及委员会本身在行政职掌上所需之其他费用,应由该法案第四○七款(乙)所供应之款项内拨付之。
(三) 委员会得将左列各种工作包括于其计划之内,与上开第(二)款(甲)项所称之机构协议实施之:
(甲)在若干省内,选择若干县,创办关于农业、家庭示范、卫生及教育之一配合而具有推广性之计划,包括与推行此一计划之地区内环境相适应之若干辅助方案,如关于农业生产、销售、信用、灌溉、家庭与乡村工业、营养、卫生以及教育之方案,而其性质将促进凡所从事之一切方案之实施者;
(乙)与中国政府谘商关于逐步实施各项土地改革措施之途径及方法;
(丙)在适当地点,实施关于研究、训练及制造之辅助方案,借以供给该计划所需要之情报、人员及物资;
(丁)就任何上述方式之工作之得以较大规模健全发展者,制成方案,实施于较(甲)项所指之配合而具有推广性计划所包括地区为尤大之地区,例如改良种籽之繁殖及分配,牲畜瘟疫之控制,灌溉及排水设备之建造以及卫生措施之倡办;
(戊)与该计划一般目的相符之有关措施;
(己)在能使择定之方案逐步发展之地区内及此项方案之发展对于达到该计划之目的将作最有力贡献之地区内,依照对于农村改良应予适当注意之原则,分配该计划下之援助,但分配援助之原则,不受纯属比例性或地理性考虑之限制。
(四)关于委员会之任何决定,如委员会或其主席经征获中国委员之同意,认为必要时,在执行之前,应先得中国政府之核可。
(五)委员会依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中国政府任何一方所请求之方式及时间,应在中国发表详细工作报告,包括关于所得资金、物资及服务之报告,送达两国政府,并依两国政府任何一方之请求,将有关工作之任何其他事项,报告两国政府。中国政府对于该计划之目的及范围与委员会实施该计划所获进展,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供给之援助之性质及范围,将使中国人民充分知悉。
(六)中国政府,于接到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之有关通知后,对于委员会之美国委员及职员,将视为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馆之一部分,俾其享受该大使馆及其同等职员所享受之优例及豁免。双方了解: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国大使于发出此项通知时,对于拟声请给予充分外交优例及豁免之官员人数,尽可能允宜予以限制一层,将加以注意。双方又了解,关于本项适用上之细节,必要时将由两国政府举行会商。
(七) 为该计划使用而输入中国之一切物资,应免除中国政府对于经由正常商务途径输入之类似物资所征收之关税、浚港捐及其他税捐。
(八)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对于两国政府之任何一方认为适当时,对于因解释、实施及可能修改本换文所载协定条款而引起之问题,举行会商。
(九)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留随时终止或暂停本换文所规定之援助或其任何一部分之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该法案第四○七款及本换文所供给之援助,不能解释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明示或默示负有任何责任,对于实施该法案第四○七款或本换文之目的,将另作任何贡献。
(十) 本照会与贵部长代表中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之复照,将构成该法案第四○七款所指之两国政府间协定。除受第(八)及第(九)两款规定之限制外,本换文将继续有效,直至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或经任何一国政府之请求而其请求至少在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日之前两个月送达于他方政府时,将继续有效,直至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两国政府所缔结之经济援助协定终止之日为止。”
等由;本部长兹代表中国政府接受上开照会内所载之建议。
鉴于该计划至关重要,因其为达到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中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治所缔结之经济援助协定内两国政府共同期求之目标的主要方法之一,中国政府承允对于该计划之执行,予以充分支持,并令知中国政府合作之机构,包括有关地方官吏,给予为使该计划成功所必需之援助及便利。
本部长顺向贵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阁下
王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八月五日于南京
【注】
①本协定原称为《关于设立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之换文》,通称《中美农业协定》。
【简释】
抗战胜利后,中国面临着全面内战的局面。中国共产党从国家民族利益出发,坚持在和平民主、团结的基础上实现全国统一,建立独立自由与富强的新中国,坚决反对国民党搞一党专制,反对蒋介石发动反共反人民的内战。而蒋介石在美国的支持下,坚持独裁内战,要巩固、恢复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当时,美国从称霸世界的全球战略出发,在扶蒋反共的对华政策下,从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全面支持和援助国民党政府,抗战一结束,美国就在马歇尔调解国共冲突的掩护下,用飞机、军舰将大批国民党军队运送到内战前线。据统计,从抗战胜利到1946年6月,由美国武装部队空运、海运到内战前线的国民党军队14个军、41个师、8个交通警察总队,共计54万人。1946年3月美国在中国设立军事顾问团,帮助蒋介石训练国民党军队和筹划内战,并用美式武装装备了国民党的几十个师的兵力。与此同时,还直接派遗美军抢占中国的港口和战略要地,帮助蒋介石调兵谴将,部署内战。
在美国的大力支持援助下,蒋介石在国共和平谈判的烟幕下,加紧布置内战,经充分准备,1946年6月,蒋介石撕毁停战协议和政协协议,悍然向解放区发动了全面进攻,内战爆发。蒋介石要打内战,就必须取得美国的支持,而要取得美国的支持,就要出卖国家主权;美国要把中国变成它的独占殖民地,也就积极支持蒋介石打内战。这样,美国出钱出枪、蒋介石出人,挑起了屠杀中国人民的内战。从日本投降到1947年1月,美国援助国民党政府的物资共计40亿美元以上,而蒋介石则以领空、领土内河航行等方面,全面出卖中国主权。特别是1946年11月4日签订的《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使美国在中国早已享有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许多特权,在条约上确定下来。此外,国民党政府还同美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出卖国家主权的密约和协定,这些密约和协定是中美商约的扩大和具体化。通过这些条约和协定,中国的主权,从陆地到海上,从天上到地下,从政治到经济,从物质到文化,已被国民党政府出卖得一干二净,国统区实际上已经是美国的殖民地附属国了,而《关于设立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之换文》(中美农业协定)即是其中之一。
1947年7月,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魏德迈为特使,来华调查美援在华使用情况,其目的是积极设法加紧美援,以发挥美援在中国内战中的作用,以挽救蒋介石政权的败亡,进一步控制国民党政府。魏德迈经过调查,于9月19日,向美国总统杜鲁门提出了十余万言的报告书,报告书着重指出:一个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中国,对美国利益是有害的,而援蒋侵华是战后美国政府世界扩张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中国对美国的反苏和向世界扩张,有极其巨大的战略意义。因此,魏德迈向杜鲁门提出了一个详细的广泛援蒋计划。自10月下旬起,美国国务院开始重新审定对华政策,美国认定,国民党没有美援,就要垮台,决心支持它维持下去。于是11月国务卿马歇尔在参众两院外交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在提出“欧洲复兴计划”的同时,首先提出要求国会通过援华拨款的建议。马歇尔的这次讲话被认为是美国准备积极援蒋的一个标志。国民党政府也认为这个讲话是一个转折点,美国将准备援助的考虑通知国民党政府后,国民党政府派出以中央银行总裁贝祖诒为团长的“技术代表团”,于1948年1月赴美商谈。经中美双方磋商,在讨价还价后,由美国国务院于2月中旬向国会提出经济援华法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几经讨论,于4月2日通过援华法作为《1948年援外法》的一部分,确定了总数四亿多美元的援华拨款,其中规定“以不超过总拨款的十分之一用于中国农村复兴计划”,成立“中国农村复兴(中美)联合委员会”,在美国经济合作总署署长的指导和管理下进行工作。8月5日,中美互换了《中美农业协定》,主要规定了中国的农业生产、销售、信用、灌溉、手工业、农村教育及卫生事业等计划,均由该会拟定并监督执行。通过此协定,美国从蒋介石手中取得了对中国农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