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8.30 上海
本合约由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方)签订。
兹因美方为对日作战在西太平洋区域存有多量剩余物资。
此项剩余物资包括总值五亿美元之可移动物资及八千四百万元之固定设备,其中半数已属剩余。
美国国会根据一九○○年剩余物资法案,授权国外清理局,负西太平洋区域清理之责。
中国曾因对日作战遭受严重之损失。
剩余物资法案所示之美国政策,为合法处理存在各国之剩余物资,以谋建立与发展国外市场,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相互有利之经济关系,并在避免造成商业独占与束缚之情形下,尽速加以处理。
因此,双方同意此项所述前提及共同协议与契约。
第一条 出售物资 美方出售而由中国购买目前存放于中国、冲绳岛、塞班岛及其他诸海岛之美国剩余物资,此项剩余物资不包括飞机、未经改为民用之军用品、舰只及其他海军装备与中国境外之固定设备,并依下列之限制:
(一) 美方所有权代理人,依照剩余物资法案之规定,为唯一有权处理何种物资系属剩余之品。
(二) 凡因合同或确定之委托而已出售或转让之物资不在出售之列,所有关于上项物资之情报,经中方要求,得由有关之美方代表供给之。
第二条 所有权之移转
甲、依照第一条出售之物资,经国外清理局宣布为剩余后,其所有权之移转于中方依下列二者中之先发生者,(一)由美方让与而由中方接受实体之所有权,或(二)于可资移转物资列单通知中方之六十天后,当上项通知函达上海物资供应局后,如通知中已对该项物资之可以交货或其存放地点作概括之叙述,将认为业已送达。
乙、在所有权依照上项规定移转中方之后,美方将继续防护与管理该项已售物资,并给予同样照顾与保护,一如对其本国然。
丙、当某项物资之所有权已依甲项之规定移转中方之后,所有关于该项物资之责任、风险及照顾、防护、保管、维持之义务均属中方,包括储藏之租金与责任以及自然发生或偶然发生之损失与需要。中方并应保证美方不因此等责任、义务、租金、损失与需要而受损害。
丁、中方应采必要步骤,保证所派在国外防护与处理已售物资之人员遵守当地美方机构之命令、规则与章程,并于物资运出后六十天之内,撤退所有非美籍之工作人员,此节未能实现时,美方有权完成撤退,并将费用记入中方账户。
戊、在所有权移转之前,美方代理人应使物资便于检查。
第三条 处理
甲、所有物资之储藏、装箱、变动、处理、装载及运输等事项应由中方自理及付费。中方并应于此后二十二个月内(或于接收所有权后六个月内,并以二者较后者为准)将此项物资搬运完毕。若中方不能于规定期内将此项物资运毕,则美方有权搬运、毁坏或作其他处理,而将费用记入中国账户。
乙、物资供应局深知获得出口技术协助之重要,因此中方提议雇用美国公司一所或多所,在物资供应局指导之下,协同中方人员办理全部包装、记载、船运来华、起岸、进栈等事务,中方应给此项公司以人员便利、支持财源及其他协助,以便于规定期间完成运输。
丙、美方将立即拨出三千万美元,作为完成此项物资装运之用,该款亦在美国对华之法币垫款积欠项下划抵,其分配如下:
(一)以二千五百万元存于美国,开立特别账户,记入中国贷方,在合适之取款限制条件下,作为偿付美国船只租金,及此后对美方依本合约发生之债务之准备金。
(二) 以五百万元存于美国,开立第二特别账户,记入中国贷方,在合适之取款限制条件下,作为偿付乙款所称工程公司补偿美方履行合约之开支及购买劳务与材料之准备金,其中在美购买关于此项物资整理必需之材料及零件之款项,以二百万美元为度。
当此项物资装运完毕,上开二账户未动用之款项应拨归中方,如有不足,中方应以美金拨补。
第四条 销售 中方将尽量利用现有之商业途径销售此项物资,至于美国原在中国经营之行商,对于承销此项物资,将有均等之机会。凡有商标之物品,将于可能范围内,尽量交原经理人办理,并使用一切习惯之销售方法。
第五条 保证 美方保证售出物资之名实相符,兹为代替其他对于已售物资之种类、大小、重量、数量、品质、价值、适宜之用途等之保证起见,双方了解:如售出物品与中方所付代价有重大不符情形,由双方政府商订适当公正之价格调整。
第六条 货币报酬
甲、截至签约日止,中方垫付美军各项法币及台币费用之欠额,概在此次让售之物价项下一切划抵清楚,此外(一)美方另依第三条丙款之规定拨付款项,(二)中方对美方之七千四百万美元之债务亦在法币垫款项下划抵,兹确定如下:
子、存印物资约二千五百万美元;
丑、荷港工程计划约六百万美元;
寅、较小船舶总计二千八百万美元,其中约一千二百万美元业经交货,尚余一千六百万美元未交;
卯、中国西部美军售出剩余物资第一次付款五百万美元;
辰、其他零星出卖之物资约一千万美元。
乙、中方同意拨相等于五千五百万美元之款项,作如下之分配:
(一)相等于二千万美元之款项,依照剩余物资法案三十二款乙项之规定,作促进中、美间学术研究、教学及其他教育文化上之交换。
(二)相等于三千五百万美元之款项,作美国政府在中国之开支,以每年不超过相等于二百万美元之款项为度,并偿付美方指定应用之地产及附着改良物之购买、修缮费用,其价格由双方商定之。
第七条 其他规定
甲、关于售于中方之中国境内固定设备、气象台及通讯设备,其附带之重要事项,为中方应分别签订普通合同,在商定之范围运用与维持此等气象与通讯设备之服务。
乙、中方得竭力保证,凡在美国生产而易认明之已售物资,不得再以相同或实质相同之形式运入美国,除非该项物资运入美国系为委托美方人员或公司重行修理,再行运出,或作美、华私人用途。
丙、此项物资之价款并不包括各项税款,将来如须征收,应由中方照付,并入价款内计算。美方声明:美国政府并不征收此种税款。
丁、本合约对于中、美战时债务之最后清算,并无成见。该项最后清算,中方即将在华盛顿从事协商。
戊、美方所有权代理人员,将政府指定地点安置大量待运之废料,并无偿拨交中方,此项废料亦依照第三条之条款处理。
己、已存于菲律宾之有用剩余物资,在满足菲律宾及其他政府之要求后,残余部分可由中方在三十日内接收,其价格与条件由驻马尼拉之国外清理局办事处决定之。
本合约由双方政府授权代表于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日在上海签订。
中国国民政府代表行政院院长宋子文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国外清理局局长麦克勃
附件
北美合众国(下称美国)与中华民国(下称中国)所签订之本合约,为关于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日所签订中美剩余物资购买合约之附件。
前文
兹因中美剩余物资购买合约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业已规定三千五百万美金之售价,可用以偿还美国政府在中国之支出(按每年不超过二百万美金之比例),且为美国之用及美国之利益,可用以购买指定之不动产及其附着物。
又因中国上项合约之同条同项内,同意以“双方同意之价格”出让美国所欲求之资产。
因此按照本合约前文所称之条件,美国已择妥数处希望获得之资产如下:
今双方同意:
(一) 中国即刻以包括下列各项之资产转移于美国,但不以下列各项为限,其价格俟后依双方认可之三评价委员决定,三评价委员中,其一由中国提名,其一由美国提名,其主席则由已提出之二评价委员提名。
1.南京西康路十八号地产十亩;
2.天津日本总领事馆;
3.青岛山海关路九号;
4.汉口路德华银行;
5.台北现为美领事馆租用之地产。
(二)中国给予便利,以包括下列各项之资产,按照双方同意之价格,转移于美国,但不以下列资产为限。
1.南京上海路七三号至七五号;
2.南京上海路八五号;
3.南京上海路八四号;
4.上海霞飞路一○八二——一六二号田亩半地产;
5.青岛现为美领事馆租用之地产;
6.昆明复兴新村五五号;
7.重庆两浮支路一八五号;
8.重庆中山路二一三号;
9.重庆两浮支路位于现美国领事馆东部地产之一部。
双方代表均经其本国政府授权于一九四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本约于上海。
中华民国代表行政院院长宋子文
北美合众国代表国外物资清算局局长麦克勃
【简释】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打着“和平建国”的旗号,在“国家统一,民主政治”的口号下,坚持独裁内战方针,企图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和恢复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而扶蒋反共是战后美国对华的基本政策。从它的全球战略出发,美国要以蒋介石政府作为侵略控制中国的工具,蒋介石政府也要以美国的援助作为靠山。在这个基础上,美蒋进一步勾结起来。抗战一结束,美国除出动大批飞机、军舰运送蒋介石军队到大城市、重要港口、战略要地,帮助蒋介石抢夺抗战胜利果实外,还频繁的以各种名目向蒋介石政府提供武器装备、战略物资等,支持蒋介石独裁,打内战。
同时,蒋介石为了争取时间,调动军队,做内战准备,又打着“和平建国”的旗号,在“国家统一、民主政治”口号下,摆出和平的姿态,三次电邀毛泽东赴重庆面商“国家大计”。企图在政治上争取主动,利用谈判时间作发动内战的准备。为了揭穿美蒋假和平真内战的阴谋,教育人民,表明中国共产党争取和平民主的真诚意愿,毛泽东等人毅然赴渝,经四十天谈判,终于在1945年10月10日国共签署了双十协定,国民党政府承认了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然而蒋介石蓄意发动内战,很快就挑起战端,美国冒似“公允”,于11月由美国总统杜鲁门派马歇尔为特使,来华“调处”国共冲突。1946年1月5日,国共达成停战协议,并于10日召开了由各党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达成了和平建国等五项协议,但是,就在国民党鼓吹和平建国,马歇尔调处期间,蒋介石完成了军事准备,并从美国取得了数十亿美元的贷款和军事物资。在军事布署就绪的情况下,蒋介石于1946年6月,背信弃义、撕毁停战协议和政协协议,悍然发动了全面内战。全面内战爆发后,美国更加明目张胆的援蒋反共。6月28日,美国国会决定延长对中国的租借法案期限。7月16日,美国国会通过五一二号公法,授权总统将总数不超过二百七十一艘的舰艇及船坞器材等“赠送”给蒋介石。8月30日,美国空军军官陈纳德在美国政府指示下,与国民党政府成立协定,设立陈纳德空中运输公司,为蒋介石空运内战人员和物资。特别是在8月31日,由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行政院院长宋子文与美国的国外清理局局长麦克勃签订了《中美剩余物资购买合约》,根据是项合约,美国将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存放在印度、中国及太平洋17个岛屿上的原价为9亿美元的物资,以1.75亿美元的低廉价格让售于国民党政府,其中包括船舰及设备、工业机器设备、交通设备及医药设备。大大加强了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反共、反人民进行内战的力量。(据美国援助远东民主委员会1946年12月28日发表的美国对中国干涉的真凭实据的估计,这批物资实际上价值在二十亿美元以上,足供蒋介石两年内战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