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多元包容的思想统治与制定梁律,是梁武帝实施统治的政治措施和形成的特点之四。关于梁武帝的宗教信仰,《广弘明集》卷三十上有梁武帝的《述三教诗》:“少时学周孔,弱冠穷六经……中复观道书,有名与无名,……晚年开释卷,犹月映众星”。照诗中所说,似乎萧衍青年时奉儒学,中年信仰道教,晚年才改宗佛法。他把自己的信仰这样分作三期,实际只是一种修辞手法,三教依次罗列,目的还是为了抬高佛教。所谓晚年,完全是文学上的一种夸张,意为佛教才是他最后的归宿。《隋书·经籍志四》说:“(梁)武帝弱年好事,先受道法。及即位,犹自上章,朝士受道者众。三吴及边海之际信之愈甚。陈武世居吴兴,故亦奉焉”。陈寅恪先生《天师道与滨海地域的关系》一文对这一问题论述极为详尽。萧衍的籍贯南兰陵(今江苏武进)也属于“三吴及边海之际”的地区,所以萧衍实际是出身于“历叶相承”的天师道世家,并非《隋志》所云由于个人“好事”而信奉。梁武帝在改宗佛教以前,对道教是很重视的,他夺取政权前后,道士在利用图谶为之制造舆论方面,起过很大的作用。《梁书》卷五十一《陶弘景传》记载:“义师平建康,闻议禅代,弘景援引图谶数处,皆成‘梁’字,令弟子进之。”所以萧衍即帝位后“犹自上章”。而且于天监二年(503年)设置管理道士的官大小道正,平昌孟景翼任大正,“屡为国讲说”。
至于儒学,作为历代封建统治正宗的统治思想,梁武帝当然十分重视。如天监四年(505年)正月诏“今九流常选,年未三十,不通一经,不得解褐,若有才同甘、颜,勿限年次”,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天监七年(508年)正月诏:“建国君民,立教为首……宜大启痒敩,博延胄子”。二月诏于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天监八年(509年)五月壬午诏:“学以从政,殷勤往哲……朕思阐治纲,每敦儒术,……其有能通一经,始末无倦者,策实之后,选可量加叙录。虽复牛监羊肆,寒品后门,并随才试吏,勿有遗隔”。天监九年(510年)三月,梁武帝车驾幸国子学,亲临讲肆,赐国子祭酒以下帛各有差。
梁武帝改宗佛教以后,把佛教提升到国教的地步,他个人迷恋佛教,到了疯狂至极的地步,三次舍身同泰寺。但尽管如此,他对道教和儒学并未采取排斥措施,而是三教共存、兼容发展。梁武帝本身是一个博学多通的人。据《梁书·武帝本纪》和其他有关史籍记载,他对儒学、道学、佛学乃至史学、文学等都有过研究,曾著述《孔子正义》、《中庸讲疏》、《尚书大义》、《春秋答问》、《毛诗答问》、《周易讲疏》、《老子讲疏》、《六十四卦》等凡二百多卷;又有《大品》、《涅盘》、《净名》、《三慧》诸经的讲疏、义记,以及《金刚般若忏文》、《摩诃般若忏文》等佛学论文。由于他的知识结构庞杂繁芜,再加上时代和阶级性的制约,形成了一种为他人难以具有的独特的统治思想意识。他认为儒、释、道三教各有妙用而不能偏废:儒学教导人们要恪守礼法伦常,道教劝说人们不要计较争夺,佛教引导人们向往极乐净土。三教的旨趣虽然各不相同,儒学讲忠孝节义,道家讲羽化成仙,佛家讲六色皆空。但三教都有一个共同点,即要求人们安于现状,不去进行反抗斗争。因而在他看来,三教是同源的,它们在理论上可以融会贯通;在实践中可以相互补充,都可以为其实施的封建统治所用。当然在三教中,他认为佛学理论和佛教的修行方法,对人民大众更具吸引力,更具欺骗性,因而梁武帝把佛教奉为国教,特别在他的晚年,佞佛更是到了十分荒唐的地步。梁武帝采用多元兼容的统治思想,更易争取民心,往往比专崇一种信仰而排斥、打击其他宗教思想,更有利于其封建统治的安定与巩固。
梁武帝萧衍对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梁律》的制定十分重视。就在他登上封建皇帝宝座的天监元年(502年)八月丁未,诏中书监王莹等八人参定律令。《通鉴》记其事曰:“天监元年八月丁未,命尚书删定郎济阳蔡法度损益王植之集注旧律(王植之集定张裴、杜预所定晋律)为梁律,仍命与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吏部尚书范云等九人同议定”。天监二年(503年)四月,尚书删定郎蔡法度上梁律二十卷、令三十卷、科四十卷。
作为中古时期封建统治的法律,从《法经》到《唐律》,其间自有不可分割的继承关系。《法经》的基本内容和编纂形式,一直长期为历代封建法典所沿袭。史载“商君受之以相秦”,改《法经》为秦六律(即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汉初萧何“捃摭秦法”,增加三篇成《九章律》,叔孙通制定《傍章十八篇》。汉武帝时,张汤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又有《钱律》、《酹金律》、《田律》、《上计律》等等,都是《法经》的增事踵华;同时又把朝廷的法令,以甲乙编次,通称“令甲”,复将审判的判决例和断事成案汇称为“比”(决事比),成为后代律、令、科、比的张本。三国时,陈群、刘劭等将汉代的律、令、比经过一番增损厘改,于魏明帝太和三年(229年)制订《魏新律》十八篇。晋初,贾充等增损《魏新律》,编成《晋泰始新律》二十篇。南朝刘宋沿用《晋律》,南齐的《永明律》大体因袭《晋律》而略有增损。梁蔡法度编制《梁律》,以晋张裴、杜预两家旧律为依据,其篇目与《晋律》雷同,仅删去“诸侯”,增加“仓库”。南朝陈代范杲等制定律令,其篇目条纲,一准梁法,故时有“江左相承,用晋世张杜律二十卷”之说。北朝的《后魏律》、《北齐律》、《后周律》,中间虽掺杂一些鲜卑氏族制的习惯法,但基本上仍以《汉律》为主体。而《隋律》经取《北齐律》,并折衷于魏、晋成法,加以精简。唐代继承隋代的经济、政治制度而有所发展,其律亦以隋为蓝本而有所改进。这就是从《法经》到《唐律》的历代法典的历史渊源和编纂的大致情况。程树德先生的《九朝律考》,对我国从公元前二世纪到公元七世纪已经亡佚的法典,从浩繁的文献中索隐探赜,作综合翔实的考证,成为研究我国古代法制变迁沿革的一部重要著作。
由上面的叙述不难看出,历代封建统治者对编纂各代律令均是十分及时和认真的,因为它能集中体现统治者的意志和利益,对于巩固各个朝代的统治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梁律也不例外。梁武帝对皇室子弟和官僚十分优容,他们犯法,全不受法律制裁,甚至“有犯罪者,皆讽群下,屈法申之”。可是对老百姓,刑罚却特别苛重:“百姓有罪,皆案之以法。其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逃亡,则举家质作”。萧梁政府领民不超过五百万口,而百姓每年因犯法而被判处二年以上徒刑的就有五千人之多。以致一次梁武帝去南郊祭天,有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于庶民,缓于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当然,梁武帝是不可能反过来的,这是由其统治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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