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年代初墨西哥经历了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从而暴露出其对外经济政策的不适应性和不协调性。危机中上台的德拉马德里政府和其后的萨利纳斯政府决心对过时的外资政策(包括引进、利用、管理和限制外国资本等)进行全面调整。
由于国际市场石油降价,石油出口收入减少,外债负担沉重和资金严重短缺,外国投资就成为墨西哥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来源。因此墨西哥政府继1973年生效的《外国投资法》、1982年修订的《技术转让法》和《国家工业发展计划》之后,于1984年颁布了《外国投资和促进目标指导原则》,借以对外资政策进行适应性调整,指导引进外资的工作。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外资的投入部门。1984年《指导原则》确定了在保证墨西哥经济合理与平衡增长的前提下,有计划有选择地鼓励外资投向以下领域:能促进外汇平衡、增强出口竞争力,加速进口替代,有利于科技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有助于工业的合理分布等。
二、提高外资股份的比例。《指导原则》修改了以前的投资法,规定除战略部门外,外国直接投资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过去的49%以下扩大到90%,甚至在个别技术先进部门和行业中可以拥有外资独资企业。
三、放松对客户工业的限制。客户工业指发达工业国利用墨西哥的廉价劳动力进行加工生产而设立的来料加工企业。一般是从美国等国进口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加工装配,如果全部产品用于出口,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和其它优惠。以前客户工业设立仅限于边界20公里内,且外资股份不得超过49%,现在边境、沿海、内地均可设立,业务也从简单装配扩大到尖端技术装配。外资股份不受限制,并恢复了利润可自由汇出的规定。
四、其它方面。为鼓励向不发达地区和优先发展部门投资,墨西哥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其他鼓励措施,如按三类地区和二类优先发展部门的不同,采用10%~25%的不同优惠率。1986年8月又做出新规定,从当年9月起不再将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对墨的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视为外国投资;外资无需申请批准即可在墨开办250人以下,年销售额不超过800万美元的独资或合资企业,但其产品必须用于出口。
由于墨西哥国内形势稳定及上述措施的实施,80年代初外流的外国资本大量回流。从1984年起逐年增加,至1985年6684个企业中拥有外资股份,其中2780家是外资占多数或独资。这些为墨西哥经济恢复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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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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